
所谓离奇,是指事件的情节奇异不寻常,出人意料。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颇有些离奇。
一名来自内地某经济欠发达省份的二十来岁农村姑娘、原告小傅(化名 ),起诉她的房东,认为房东提供的住房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导致她的人身严重损伤。
事发已经整整三个多月了,她至今不能正常行走,不能正常大小便,睡觉只能趴着睡。要求被告房东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继治疗费等经济损失NN万元。
我和书记员打开立案庭移送过来的、原告起诉材料中,作为证据的几张彩色照片。看了彩照上的小傅伤势,不禁令人作呕,惨不忍睹。
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民事纠纷赔偿案件呢?
原告小傅在诉状中称:自己与一位同龄小姐妹来目前这座沿海城市一家娱乐城务工,俩人没有居住娱乐城为她俩提供的集体宿舍,而是在娱乐城附近一个居民小区内,租了一套两室一厅住房。
约租住了半个月后的一天傍晚,自己在使用卫生间座便器时,座便器突然“嘭”的一声巨响,瞬间四分五裂!
自己因猝不及防,一声尖厉的惨叫后,发现两条大腿内侧、臀部、肛门和外阴等部位,被锋利的陶瓷片刺伤,部分陶瓷尖深入肌肉,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目前不仅支付了巨额医疗费,产生了数个月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更在精神上遭受着不尽的痛苦。
认为,房东作为房屋所有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我随后与被告方的房东进行了接触,听了房东的陈述,感觉事情有了“反转”。
房东是位六旬老汉,他陈述:这是我原来自己居住的房屋,房屋建造于八十年代初期。因为我另购买了房屋,便把这套住房租了出去。座便器突然开裂,全然不是座便器的质量问题,而是小傅自己使用不当所导致的。
房东老汉说到激动处,站起来朝我比划,小傅不是坐在座便器上方便,而是两条脚踩在座便器边沿上方便的!你说,这座便器怎么能承受得起她的身体份量!
房东老汉继续说,事情发生后,社区进行了调解,一位调解员为我出主意,说可以鉴定一下座便器的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叫商家或生产家厂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于是,我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权威鉴定单位。结果,人家一听,是因为两腿踩座便器上,这纯属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二话没说,就回绝了我的“鉴定申请”。
末了,房东老汉反问我:同志,你说小傅的损失,我该不该赔?
原告小傅确认房东老汉所讲的是事实。
此案,经过几轮调解,最终原告小傅与被告老汉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总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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