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训常言:“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在人际交往中,礼之厚重往往被视为情谊深厚的一种表征。然而,于清代官场这一特殊场域而言,馈赠行为绝非简单的情意表达,而是一门蕴含精妙权谋与复杂门道的高超技艺。在彼时的官场生态下,若全然摒弃送礼之举,仕途发展恐将举步维艰;但倘若馈赠过度,逾越了官场潜在规则的界限,亦极易招致诸多棘手事端,为自身仕途埋下隐患。
据《郎潜纪闻二笔》所载,清道光八年中秋佳节之际,叶廷眷出任陕西宝鸡知县。甫一到任,他即命师爷筹措白银八百两,郑重送往陕西巡抚鄂山府邸。
然而,鄂巡抚并未接纳,反而特意差遣人员赶赴宝鸡,于现场予以严厉斥责。更为严峻的是,此事件发生后,叶廷眷遭其上级凤翔府陈知府频繁刁难。在任职未满三年之时,叶廷眷便被以种种缘由解除职务。
显然,叶廷眷之举触犯了清代官场送礼所特有的微妙准则。在清代官场,送礼绝非随意为之,其中蕴含着诸多精细且隐晦的门道。在此,御史将为诸位剖析清代官场送礼背后潜藏的规则。
首先,向上司进献礼物应遵循既定的规范与准则。
在清代官场,交际应酬体系繁杂且名目繁多,各应酬事项皆遵循特定规范与门道。官场之中,无论官员品级高低,均受数代人沿袭而成的隐性规则约束,此规则不容僭越。若有官员违背这一不成文规定,便极有可能面临仕途终结之局面。
在官场的人际交往中,下属向上司馈赠礼品时,上司可依层级关系分为直属上司与非直属上司。具体而言,知县之于知府、知府之于按察使,此皆为直属上司关系。反之,知县与按察使、巡抚之间,形成的则是非直属上司关系。
依据既定规制,于官场人际交往中,下属向间接上级馈赠礼品,仅在特定时机方可为之,即传统的“三节两寿”与婚丧红白之事。其中,“三节”特指端午节、中秋节与春节;“两寿”则专指官员自身及其配偶的诞辰。在此范围之外,下属不得擅自额外进献。然而,若知县与巡抚之间存在师生情谊,抑或籍贯相同,属于同乡关系,其情形便需另作考量。
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若知县于日常并无正当缘由,而向间接上级进行馈赠行为,此举实乃有悖官场常态,易引发同僚利益受损之状况。以陕西地区为例,可明晰此理。当宝鸡知县对间接上司有所馈赠,那么与之行政级别相同的扶风知县与岐山知县,便面临两难抉择,即是否亦需效仿送礼;与此同时,宝鸡知县的直属上级凤翔知府,是否也应被纳入馈赠范畴,亦成为问题。并且,若今年进行了此类送礼行为,来年又当如何举措,皆成为官场微妙关系中的关键考量。
故而,在清代官场存在一项约定俗成之规:下属向间接上级馈赠礼品时,务必遵循既定章程。否则,将被同僚视作“异类”,进而难免遭受排挤。
自清代中期起,官场中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进行财物馈赠这一行为,存在多种特定时机。除传统的重要节日及上级官员生辰寿诞、家中红白喜事之外,在知县与知府这一行政层级关系中,知县需按月向知府进献礼品。同理,知府亦需遵循下级向上级献礼的既定原则,按月向其上级官员敬奉财物,此层级秩序严谨,绝不容许逾越。
其次,所馈赠礼物在数量设定方面呈现出固定性特征。
据《官场现形记》载,于州县衙门与上司衙门的交往礼数中,存在特定成规。每逢传统三节,以及督、抚、藩、臬、道、府这六类重要上司遇有喜庆之事时,身为属员者,需依既定数目奉上孝敬。各类职位所对应的具体数额,历经历任官员沿袭传承,严格恪守,分毫不得随意增减。
然而,历代承袭的固定数字究竟几何?经御史对相关史料的稽考,并未发现详尽记录。此情形不难理解,因馈赠行为有失光明正大,故正史之中鲜少著录。
然而,据部分野史所录,各省情形存在差异,经济殷实之地供奉数额相对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相对较少。以陕西省为例,在中秋节时,各级官员对上级的敬奉数额如下:知县敬呈巡抚白银三百两,知州敬呈巡抚四百两,知府敬呈巡抚五百两,道员敬呈巡抚八百两,按察使敬呈巡抚一千两,布政使敬呈巡抚一千二百两 。
开篇所提及的宝鸡知县,显然违背了官场潜规则。依其官职级别,常规贡银为三百两即可,然而他却执意献上八百两。这一逾矩之举,致使巡抚对此礼金心存顾虑,未敢收受,且特派专员予以当面训诫。于官场而言,谙熟人情世故乃为官之道的重要准则,此知县如此行事,无疑暴露出其不通世故,在仕途上恐难有晋升之望。
其三,在进行礼品馈赠这一行为时,务必建立规范的记录机制。
从后世视角审视,以记账形式记录送礼行为,常被视作一种带有胁迫意味的不当行径,送礼者似存要挟受礼者之意图。但在清代官场这一特定历史情境下,官员向上司进献的财物,每一笔皆详录于官方账目之中。不仅如此,当官员职务交接时,此账目亦会毫无遗漏地传递给继任者。
此类账目虽称谓各异,但大多以《规礼印簿》或《陋规账簿》之名行世。依循既定规程,每当官员面临职位升迁或调动之时,需责成掌管财务文案的账房师爷妥善完成该账目交接,将其交付予继任者。若有人蓄意进行账目造假,势必会遭受同僚的严正指责。
谈及此话题,需回溯至乾隆年间发生的一则轶事。
乾隆三十九年,新晋点选知县的某科进士,因涉世未深,在任所交接事务之际,不慎与账房师爷结怨。出于报复之心,账房师爷暗中对《规礼印簿》所载数额加以篡改。该知县未察其中端倪,依循篡改后的账目向上司呈送礼金。较之上一任知县,此次礼金少送二百两。未及一载,巡抚据此弹劾,这位知县旋即遭罢黜官职。
在官场环境中,礼品馈赠一事须严谨对待。作为下属,出于对上司的迎合尊崇以及避免冒犯之目的,向上司进献礼物成为一项必要的支出。即便面临经济压力,需节衣缩食、多方借贷,亦务必按时且足额地完成此项供奉。
巡抚与总督,身为地方层级的最高行政长官,向京中要员进行馈赠乃是官场惯例。在这一官场生态下,地方官员向京官进献财物有着特定称谓。于夏季所送之礼,雅称为“冰敬”;冬季所送,则谓之“炭敬”。除此之外,亦存在多种名目的此类馈赠。
在封建官场的礼赠体系中,封疆大吏所奉送的礼品数额,通常遵循既定规制。具体而言,向军机大臣馈赠的礼金,一般为八百两;给予各部尚书的礼金,大致为六百两;而呈递于侍郎的礼金,则约为四百两。至于六部中身负要职的司官,诸如郎中、员外郎等,所收受礼金亦不少于二百两。
故而,当京官得知某省封疆大吏即将入京,便深知有望获取一笔额外收益。于朝堂之上,位高权重的重臣无需特意通传,身为封疆大吏的督抚自会主动登门拜谒。与之不同的是,那些职级处于中下层的京官,则会采取主动举措,委婉示意督抚不可忘却在京期间“礼尚往来”这一官场惯例。
在晚清官场的送礼之风盛行之际,李鸿章作为晚清举足轻重的名臣,在这方面堪称登峰造极。据相关史料记载,当李鸿章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之时,每次进京,行囊之中必定备有数万两银票。其送礼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凡是接触之人皆能获赠。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他稳坐直隶总督之位长达二十余年之久。
在清代官场,送礼之风盛行,此乃官场陋规的典型表现。从本质而言,这类用于送礼的钱财,最终皆转嫁至百姓身上。而当时的皇帝,对这一现象持默许态度,致使此等陋规这一政治“怪胎”,广泛流布于全国上下,渗透于京城内外各级衙门以及大小官吏的日常行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