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3年10月29日,原告赵某涵因“左侧睾丸肿痛3小时”,其爷爷带其到被告某某卫生院检查,经门诊医生赵某友检查诊断为“睾丸炎、鞘膜积液”收入某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其病历显示主治医师为赵某友,主管医师为廖某秀。

原告住院至2023年11月2日出院,住院诊断为:1.左侧睾丸疼痛待查睾丸炎?其他?2.鞘膜积液。出院后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出院当天原告入院至某县某某医院治疗,经某县某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睾丸扭转,睾丸坏死。并行手术。
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敷料干洁,出院后必要时可继续换药,术后5-7天返院拆除敷料及拆线。2.注意休息,术后1月内禁止剧烈运动,3个月内禁止重体力劳动等。
【原告认为】
因被告延误治疗,原告左侧睾丸已扭转坏死,根据现有的医疗水平,睾丸扭转并不容易误诊,本案原告有典型的症状及体征,但被告的医务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心,未对原告进行体格检查终致误诊。
由于被告的错误诊断,导致原告延误治疗,错过治疗期,造成原告原本能恢复的左侧睾丸坏死被切除的结果,其存在严重过错。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55935元。
【被告某某卫生院辩称】
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无意见。鉴定费没有意见,但应该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承担,所有费用应该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卫生院承担,承担比例按照鉴定意见予以分摊。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我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不可能存在医患纠纷,我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和被告,原告主张我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案涉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部分某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某某卫生院追加某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生廖某秀不在投保人提供的医务人员名单中,且重大过失系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我司不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保险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某某卫生院在为赵某涵的诊疗过错与赵某涵左侧睾丸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参与因素为同等责任为宜;赵某涵的伤残评为七级;赵某涵此次损伤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法院认为】
1、《鉴定意见书》确定某某卫生院过错参与因素为同等责任,结合原告“睾丸扭转”是其身体自身疾病导致的原因,该病症作为泌尿男科急症,专科性较强,具有起病急、发展快、预见差、睾丸丧失率高的特点;
加之被告某某卫生院是基层卫生院,对该病的诊疗经验及检查设备、处置措施等均存在与睾丸扭转专科诊疗水平不匹配等客观因素,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卫生院在本次医疗事故中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患者自身承担50%的责任。
2、被告某某卫生院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且被告某某卫生院申请将某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承担被告某某卫生院应承担责任的80%,余下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某某卫生院承担。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1日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赔偿150836.18元;某县某卫生院赔偿47709.0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