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13日,胡某与某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自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胡某同意根据某幼儿园工作需要,担任保安岗位(工种)工作;胡某的月基本工资为税前3000元/月,岗位工资为税前1000元/月,绩效奖励为税前500元/月,全勤奖励为200元/月。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的80%;胡某收入为税前收入,社会保险金等胡某个人缴纳部分由胡某自行承担并由某幼儿园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胡某有下列情形之一,某幼儿园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胡某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重违反某幼儿园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胡某办理所有离职手续并经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结算并发放离职工资;等等。该合同第1、2、12、13、14、15、16页均有胡某签字。
2023年5月18日,某幼儿园向胡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1、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5月18日解除;2、解除事由为:不配合工作给予多次沟通无果,对待家长态度恶劣,对学校造成一定声誉上的损失,故无法继续履行合约。具体说明:周末家长来参园,不让其进来,对家长指手画脚,诋毁领导层。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填写《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并于2023年5月18日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
2023年5月25日,胡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5月克扣的工资3500元;2.2022年至2023年5月少发的工资2500元;3.2023年元旦加班工资588元;4.2023年农历除夕至初六加班工资2548元;5.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18日晚餐餐补1950元;6.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000元;7.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8.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工资3000元;9.被兔子咬疫苗费390元。该委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裁决:1.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支付胡某2023年1月1日元旦加班工资4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工资2186.51元,以上共计6823.51元;2.驳回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胡某2022年12月实发工资为2088.89元、2023年1月实发工资为3273.77元、2023年2月实发工资为3701.31元、2023年3月实发工资为3963元、2023年4月实发工资为3874.51元。某幼儿园为胡某缴纳了2023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胡某自述其被兔子咬伤后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心卫生院治疗花费385.06元。
法院认为
胡某主张《劳动合同》存在部分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胡某确认合同系其本人所签,故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未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应认定《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合法有效,且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的8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法院确认胡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45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试用期即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的月工资为3600元(4500元×80%)。
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5月克扣的工资3500元和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少发的工资2500元,其主张某幼儿园当初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且“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的80%”的约定系违法。法院认为,胡某主张某幼儿园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予采信。某幼儿园在试用期即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按照月工资3600元标准计发,2023年2月13日起按照月工资4500元标准计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另仲裁庭审中,胡某对某幼儿园主张的2023年5月工资实发金额为2186.51元予以确认,故胡某的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2023年元旦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某幼儿园确认胡某有加班的事实,但因2023年元旦胡某仍处于试用期,应按试用期工资进行计算。故法院经核算确定加班工资为497元(3600元÷21.75天×1天×300%);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2023年农历除夕至初六加班工资2548元,其主张该七天均有到某幼儿园处上班,并提供了期间部分天数的水印相机照片,但其陈述只是去幼儿园转一下,时间较自由,不像平常上下班,故仅依据照片不足以证实系某幼儿园安排胡某春节期间加班,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18日晚餐餐补195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餐补有明确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胡某主张某幼儿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虽某幼儿园向胡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解除事由为不配合工作给予多次沟通无果,对待家长态度恶劣,对学校造成一定声誉上的损失,故无法继续履行合约,但某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存在“对待家长态度恶劣”、“对家长指手画脚”、“诋毁领导层”的情况,故法院认定某幼儿园系违法解除,应向胡某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金额4140元[(3600元×2个月+4500元×3个月)÷5个月×0.5×2]未超出某幼儿园应赔偿金额,某幼儿园亦未不服仲裁申请撤销,故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2023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因仲裁庭审中胡某对某幼儿园主张的2023年5月工资实发金额为2186.51元予以确认,故法院支持该金额;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被兔子咬疫苗费,胡某提供了门诊收费票据,某幼儿园亦辩称胡某提供相应凭证可报销,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以票据确定金额385.06元为限予以支持;关于胡某诉请要求某幼儿园支付社保个人缴纳克扣部分,未经仲裁前置,且不具有不可分性,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1、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支付胡某2023年1月1日加班工资4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元、2023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2186.51元、疫苗费385.06元,以上合计7208.57元;
2、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