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专家建议,行业应从登记注册、委托代征、征收管理、发票管理及后续监管等各方面,进行全流程监管,保障各方权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近日,福建省三个地市的19家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波及8000家中小微企业,引发行业震动。实际上,此类问题暴露出了灵活用工领域在税务合规性问题及目前监管规则和机制上的不健全。
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我国灵活就业人口规模已突破2亿人,约有七分之一的人处于灵活就业状态,而且该群体的规模还在以惊人的速度持续扩大,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市场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健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和新个体经济管理规范”,税收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管理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有必要完善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规则,提升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度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优化数字平台的征管秩序与经营环境。
多位税务专家和企业人士建议,为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市场健康、规范化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专项监管政策,为行业划定清晰的监管红线、规则与支持路径,助力灵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法律定性模糊
当前,灵活用工领域很多规则和边界尚未明确界定,包括概念界定的空白点和政策体系的空白点,也缺少具体配套规定、实施操作办法和相关劳动法律保障。
例如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平台从业者”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网约车司机、快递物流派送员、外卖骑手、家政服务员、网络主播等灵活用工从业者大量涌现,新业态用工模式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保障制度中。
同时,在司法实践上,一些地方对于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判定模糊,“劳务报酬所得” 与 “经营所得” 界限难以区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比如灵活用工平台开票行为可能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发票罪”,不同案件处理标准不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也明确无骗税目的的虚开行为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行政违法风险仍存。
因此有税务人士建议,加快完善灵活用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填补法律制度空白。
亟需完善税务与司法协同的监管框架
目前,常见灵活用工业务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目、计税方式和税率。但是各个地方对灵活用工企业政策差异很大,在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授予及相关业务处理上也标准不一。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问题,我国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各地税务部门也结合本地实践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的模式。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普适性规则,但是未结合最新的平台经济特殊性进行规则调适,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领域归于分散的规范文件难以形成较为完整的治理规则框架,导致现行规范与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节。
比如,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灵工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存在差异,有的比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适用按月(季)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的对个人所得不加区分按经营所得认定或违规核定征收,这种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灵工行业发展。
因此,有税务人士指出,在法律方面,对于灵活用工法律适用标准应该统一,并且明确灵工平台开票行为的法律性质,避免因司法解释差异导致产生执法混乱现象。
而且,在我国当前税务体系中,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的征管,税收监督成为税务机关的“独角戏”。当前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监督主体偏少,实践中税收监督的力度偏弱,税务风险一旦发生,未能得到及时发现与矫正,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且不利于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此外,在打击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措施建议
此次福建19家平台企业暴雷事件,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因此有专家建议,行业应从登记注册、委托代征、征收管理、发票管理及后续监管等各方面,进行全流程监管,保障各方权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在登记注册环节监管上,严格注册流程审核,平台企业代灵工人员注册时,需确保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对月收入3万元以上注册会员,市场监管部门除审核基本资料,还应核实经营合理性;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地址信息、身份证件等,杜绝虚假登记、越界登记。对未实名人员限制业务开展,税务机关采取定期抽查,保证实名信息真实有效。
(二)、在委托代征环节,严格代征资格审查。参考南方某大省灵活用工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平台企业,除满足《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条件外,还需考量纳税信用、业务场景、系统功能等因素。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低、业务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的企业,不得获得代征资格。
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申报辅导与监督,准确区分灵工人员收入性质,依法申报纳税。积极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详细填报计税依据、税率等关键信息。对累计应税销售额超标准的灵工人员,及时调整征管方式,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三)、规范发票开具与使用,依据不同经营模式下发票开具规定,税务机关加强对平台企业和灵工人员发票开具的管理。要求平台企业代理灵工人员开具发票时,确保业务、合同、发票、资金流一致,并通过税务大数据分析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匹配性,识别异常交易(如短期内集中开票或资金回流)。
(四)、需要注意的是,灵活用工行业的快速发展,灵工人员数量庞大且流动性强,业务交易频繁。政府部门受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难以对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灵工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管。
因此,多位税务人士认为,建立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灵活用工协会,明确协会定位职责、发挥其监管优势并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进一步构建更加完善的灵活用工领域监管体系。
“一是协会能与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政府部门可以赋予协会一定的监管权力,如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核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合规检查等,协会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行业监管情况,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是作为信息共享平台,协会能收集和整理行业内的各类信息,包括市场动态、业务数据、政策法规等,及时传达给会员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
三是组织各方进行交流和协商,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建设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将平台型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服务商纳入监管体系”上述税务人士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