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兼职研发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金额合计 21659052.91 元全额纳入研发费用人工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港龙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因未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并罚款。
违法违规事实显示,2018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将兼职研发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金额合计 21659052.91 元全额纳入研发费用人工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公司将部分生产部门领用的经编网布和 PVC 膜金额合计 7208659.66 元计入研发部门消耗材料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公司存在研发部门与生产部门混用设备的情况,将混用设备折旧金额合计 349174.08 元全额列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公司存在销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品、废料取得的收入合计 12031730.68 元,未扣减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缴2018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557186.9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计 2778593.50 元。
公司表示,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港龙股份成立于2000年3月,位于浙江海宁经编工业园,是一家以从事数码喷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主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9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