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布政使都是二品大员,他们的职责有何不同,具体如何分工?

春引百花竟放 2025-04-08 09:14:09

在多数人的认知范畴内,常将总督职能倾向于军事领域,而巡抚则主要主管民政事务。此观点虽具一定合理性,然而从清代地方官制体系深入剖析,该认知并不全面。事实上,于清代地方治理架构中,总督与巡抚均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长官,并非局限于特定单一事务的管理。

换言之,认为巡抚主要执掌民政这一观点并非毫无瑕疵。事实上,在地方行政架构中,布政使方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长官,从行政职能角度而言,其地位类同于现今的省长。

为明晰巡抚与布政使在职责范畴上的差异,御史依据相关文献资料,对该议题展开深入剖析。若论述存在不尽周详之处,诚望各位予以匡正。

【巡抚的定位及其岗位职责】

据《清朝通典》卷三所载,巡抚一职肩负诸多重要职责。一方面,需昭布朝廷德政旨意,安抚黎民百姓,整饬政务与刑律,兴利除弊;另一方面,对各级官吏的治理成效进行考核,并会同总督奏请朝廷,以决定官员的黜陟。每至三年一度的科举大比之时,巡抚要负责监临,呈献贤才与武略之书;针对武科考试,巡抚则担纲主考之责。

由上述内容可知,巡抚这一官职,作为皇权的代表,身负多重职责。一方面需安抚治下民众,维持地方安稳;另一方面,要对下属官吏开展考核工作,并为朝廷甄选贤才。巡抚工作的核心要点,在于对地方各项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统筹规划。

通常而言,各省巡抚之官名全衔普遍冗长。其全衔首句恒定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继之则缀以诸如“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节制各镇”等表述。

在明代的职官体系中,总督与巡抚并不归属于地方官员的编制范畴。他们系朝廷基于特定政务需求,临时性派遣至各省负责统筹事务的官员。即便自明中期以降,总督与巡抚事实上已长期驻守地方开展工作,然而其本质依旧具备钦差的属性,并未改变其由朝廷临时差遣的特质。

清朝在明代体制架构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确立督抚为各省行政层级中的最高长官。然而,需注意的是,督抚这一职位在当时仍保留着部分京官的属性特征。

在明清时期的职官制度中,督抚的印信呈现出与一般地方官员显著的差异。其印信并非以“印”称之,而是名为“关防”。需知,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关防”这一称谓,通常仅用于钦差大臣的印信。

另一方面,为强化督抚在辖区内的事权,使其对属官形成有效威慑,朝廷按例授予督抚京官兼衔。例如,巡抚依例兼任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获兵部侍郎衔,便能对各镇实施节制;而兼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则可行使对属官的监察之责。

依据《大清会典》记载,从省级巡抚衙门的人员架构布局,可清晰洞察巡抚在政务分工上并不具体主理某类特定事务。在该衙署体系中,真正意义上的职官仅巡抚一人,并未设置佐贰官、首领官与杂职官等辅助官职。

巡抚衙门内,幕宾为核心司职人员,其数量通常介于数十至百余人之间。作为巡抚在政务处理方面的重要倚仗,幕宾群体宛如规模可观的专业顾问团队,凭借其专业见解与智谋,深度介入该省重大事务的决策进程,在地方治理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

鉴于巡抚一职身负重任,关乎地方治理的诸多关键环节,皇帝在巡抚人选的抉择上极为审慎。巡抚之任命,非经皇帝亲自指定不可,此即所谓“疆帅之重,几埒宰辅。选材特慎,部院莫拟”。这一说法将督抚与宰相相提并论,从清代的政治架构与权力分配格局来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布政使的具体岗位职责】

布政使这一官职称谓,起始于明代,其正式全称为“承宣布政司布政使”。据《明史》记载,布政使被界定为执掌一方事务的官员。鉴于其在各府、州、县行政体系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且与唐代藩镇制度存在相似之处,故而亦被称作“藩司” 。

清代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延续明代旧制,于各省份分别设置布政使一职。就官阶品级而论,布政使与巡抚二者的品级差异甚微。以 “原品” 衡量,布政使与巡抚同属从二品,处于同一行政级别。然而,巡抚由于加授兵部侍郎衔,故而在实际地位上较布政使略高一级。

据《大清会典》记载,布政使一职在行政体系中职责界定清晰。其肩负着掌管一省行政事务之重任,全面统筹全省财政收支,同时负责传达与推行朝廷政令,并对下属州县进行考核,以确保地方政务规范有序运行。

在康熙中期之前,布政使与巡抚的职权差异尚不显著。清初,各省督抚及布政使、按察使,均需每年赴京师奏报政务,接受皇帝的亲自垂询,并借此机会向皇帝建言献策。

由此可见,巡抚对于布政使的制衡作用有所减弱。而自康熙中期起,布、按二司入京奏事的旧制被废止,朝廷仅要求总督与巡抚每年依时觐见皇帝。这一变革致使布、按二司的政治地位迅速滑落。

尽管情况如此,自康熙朝后期至雍正执政期间,布政使在行政体系中,尚未被完全归属于巡抚管辖,仍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与话语表达权。然而,至乾隆十三年,形势发生了显著转变。彼时,经由大学士与九卿共同商议并核准,一项全新的规定得以颁布。

在传统外官官制体系中,布政使曾主导相关事务。然而,鉴于督抚身负总制百官之责,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皆为其下属机构,故而在官制序列安排上,理应以督抚为先,布政使与按察使随后。经此调整,各省官职的层级排列得以进一步明确,布政使的地位显著下降,彻底成为督抚管辖下的属员。

尽管如此,布政使作为地方重要官员,地位举足轻重。自雍正时期起,清廷为制衡督抚权力,防止其权力过度膨胀,相继赋予各省布政使与按察使密折专奏之权。

布政使凭借密折奏事之权,得以向皇帝奏报督抚相关事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督抚的制衡,此乃“以小制大”之体现。不仅如此,布政使因总司全省钱粮事务,并受户部直接辖制,故而在诸多政务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处置权。

布政使对巡抚心存忌惮,关键因素在于“年终密考”这一机制。从本质而言,巡抚凭借此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布政使仕途发展的决定权,此乃二者地位差距显著的关键缘由。

在行政架构层面,布政使衙门的人员配置完备且系统。其下辖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等机构,同时设有都事、库大使、仓大使等诸多职位,各类职官数量总计可达数十人。

在常规行政架构下,府、州、县的主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直接受布政使统辖。从政务关联层面而言,他们与巡抚衙门的公务互动相对鲜见。同时,在官员考核体系中,府州县长官的考核工作亦主要由布政使承担。基于上述行政统属与考核权责的分配,足见布政使乃府州县长官名副其实的直接上级。

从当代视角进行类比分析,巡抚之职责类似于全面统筹一省事务的省委书记;布政使则犹如主管具体行政工作的省长,专注于行政事务的执行与管理;按察使则等同于省政法委书记,主要司职一省司法领域相关事务,负责维护司法秩序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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