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瞒着子女和唯一的孙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把房过户给孙子,但孙子并没付钱,这样过户有效吗?

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李某婚后有两儿两女,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王某名下,2016年李某去世,2017年王某与唯一的孙子王小丙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的价格把房卖给王小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王小丙并没付钱。
后来,王某的子女知道这事,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表示反对,王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愿意把房子给唯一的嫡孙天经地义的,子女无权干涉。

沟通不成,王小丙的父亲以外的其他三个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把房子给孙子王小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法律上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过户方式到底有没有效?王某有没有权利处理这套房?
杨律说法:首先,亲属间赠与房屋,出于各种原因不走赠与手续,而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但不付款的方式过户,这样情况非常多,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操作可能存在争议,但法律上不能说这样操作就无效。
本案的关键是这房子到底是不是王某个人的财产,他有没有权利处分?如果是王某个人财产,他就愿意给孙子,不管是直接赠与还是以买卖的形式赠与,都可以有效,也不是必须征得子女同意。

但本案的房子,虽然房产证之前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并不是王某个人财产,这房是王某和李某婚姻期间购买的,无特殊约定,即使只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那一半房产份额作为李某的遗产,并不是全归配偶支配。按法律规定应该由李某的配偶和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王某实际可以占五分之三的份额,但这房毕竟不是王某个人财产,他无权私自处置。
而王小丙作为王某的孙子,对于这房的来源和家庭关系应该是明知的,他在知道这房有其他叔叔和姑姑份额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房屋,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这房子应该恢复到王某名下,由王某和几个子女办继承手续。当然,王某如果要把他有权处置的那五分之三房产份额,通过立遗嘱或赠与等方式给孙子,不管是否公平合理,其他子女确实就无权干涉了,但如果完全不考虑子女的意见强行这么做的话,在王某需要赡养时,不知道会不会遇到麻烦,自己的选择自己承担后果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