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首付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小夫妻离婚要分房,大家认为这笔首付款是赠给儿子的还是赠给小两口的?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怎么判?介绍一个江苏南通的案子。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小伟与小茜经人介绍相识,后准备结婚买婚房。
8月20日小伟的父母向开发商转账10。
9月9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15日两人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150万,小伟的父母又付了40万首付,剩余100万办贷款。
10月办理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
结婚大约3年后,也就是2023年12月底,两人决定离婚,就房屋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房是婚后买的且登记为共同共有,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父母出的50万元首付款,算给谁的?
小伟主张算自己的,小茜认为小伟父母出资时并没有明确表明这钱是赠给小伟个人的,所以应认定是赠与两人,离婚应该共同分割。
大家觉得这笔首付款算赠给谁的?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吗?如果有权分该怎么分?

揭晓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因房屋是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在小伟父母对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子现在实际价值是220万,去掉90万贷款和10万元的婚前首付,可分割的净值是120万,所以,房判给小伟,小伟给小茜60万元补偿。
小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和大家猜到的一样吗?

现行《民法典》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是: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个人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

实际上,现在离婚时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案子非常多,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是借款,有的主张是赠与自己子女,关于这笔出资的性质,有的事先就有相应的证据,有的会事后补一些证据,有的对此没有任何证据。案情不同,法官的观点也有差异,导致这类案件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
所以,杨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想避免此类风险和争议,最好在出资时对该笔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双方还是一方等问题,提前作明确书面约定或至少留下足够的客观证据。否则,诉到法院是什么结果,真的不好说。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