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自2022年6月开始,先后5次去被告中医门诊看诊,主治医师却未诊断出原告在就医过程中怀孕,错误诊断为脾亏和月经失调,直至怀孕快5个月才发现,致使原告错过了人流时间。由于原告在孕期服用大量不对症药物,被迫剖宫取胎,出血量大差一点失去生命,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创伤及精神创伤,酿成纠纷。

【被告某市某医院答辩要点】
2022年5月10日,原告因月经紊乱到被告的中医科门诊就诊,自诉月经量少,要求调节月经,接诊医师开具中药调月经。此后,原告又于2022年6月6日、9月19日、11月9日进行复查,仍自诉月经不规律、量少,拒绝做超声等相关检查,接诊医师仍开具中药调理。
原告自测怀孕,于2022年11月14日到被告中医科门诊进行超声检查,提示孕16周左右,前推怀孕时间为2022年7月左右,接诊医生并未开具可能导致胎儿畸形的中药,建议原告到妇产科进一步就诊。
2022年12月2日、12月6日、12月8日,原告到某市某医院处优生优育科门诊、妇科和产科处就诊并行羊水穿刺和唐筛等相关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胎盘前置,但胎儿无异常。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引产,被告医生告知其相关风险后,其仍强烈要求引产。
2023年1月3日原告到被告产科处住院,于2023年1月10日行子宫切开终止妊娠术,因原告为完全性胎盘前置且存在胎盘植入的情况,引产过程中出血较多,引产后因胎盘植入伴出血,某市某医院于2023年1月18日对其行双侧输尿管镜检查+双侧经尿道输尿管支架植入术,术后原告恢复良好,于2023年1月20日办理出院。

原告在被告处诊疗时,自诉为月经不调,前两次就诊也未怀孕,经医生提示后表示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不会怀孕,其作为有多次怀孕和生育经验的育龄妇女,对其可能怀孕的情况予以放任和隐瞒,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怀孕后,原告坚持引产,术中出现出血量较多的情况;
系因其本身出现胎盘前置和胎盘植入的情况,又系高龄产妇,有多次孕产史、剖宫产史的经历所致,被告的手术过程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手术风险及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未检查出原告怀孕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引产手术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为构成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
1、中医科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史概述简单,遗漏询问经带胎产,进而遗漏诊断早孕。
2、患者前置胎盘的发生与医方无直接关系,在治疗中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至妇产科会诊,避免妊娠时间延长至中期。
3、患方前置胎盘引产相关的资料完整,产科处理规范及时,后续治疗过程中有出血、输血等情况,但未造成子宫切除等重大后遗症及并发症。
4、患方妊娠未及时发现乃至后面发现前置胎盘引起引产与医方中医科诊疗行为和患者未规范避孕造成妊娠发生、未及时到妇科就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第某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9480.0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