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法,房产加名后女方在外在有人要离婚,她还能分房吗?

奕杉评社会 2025-03-19 04:29:46

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网友问:“婚前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子,先转到儿子名下,结婚后儿子又加了女方的名字,结婚两三年了,女方在外面有人了要离婚,问女方还能分这房子吗?”

杨律师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正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房产加名的情况,按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对照上述法条,大家认为这事件中的女方,能分这房子吗?能分多少?

说一下杨律师的看法:目前司法解释没有给量化的比例指标,比如结婚时间每多一年应该多分多少,也没有一方出轨就要扣多少、生个子女就要加多少,而是给了一批参考指标,最终由法官酌情裁量。而且,由于是新出的司法解释,相关可参考的判例也还不够多。所以,目前谁都不能准确计算分配比例,只能根据常理判断。

通常认为两三年的这个时间不算长,也不是很短。所以,房应该会判给男方应该没争议,关键是要不要给女方补偿、给多少补偿。而给不给补偿的问题也相对好判断,如果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女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形,能据此主张撤销加名赠与的,法院判不用给女方补偿可能性很小,毕竟一般这名不会白加,除非是那种结婚时间太短,比如几个月就要离婚的。

那么该给多少补偿呢?一般这种补偿是房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我认为从时间角度考虑,婚前房产给加名结婚两三年就离婚,这个比例最高不应该超过一两成。但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也不是只看结婚时间,是否生育共同子女、有没有特殊约定、离婚的过错这些因素都会适当让法官去做加减法,综合这些情况最后确定个数字。由于没有量化指标,即使是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的判决数额可能也会有一定出入,所以从诉讼实务角度讲,当事人能做的就是尽量对照司法解释,收集对自己有利的那些因素的证据,剩下的就得交给法官的裁量权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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