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花2400万为儿买房,三个月就离婚儿媳分走1500万被公公起诉!

奕杉评社会 2025-04-12 04:11:25

败家儿子防不胜防!男子花2400万在儿子婚前买房,房产没加名,但结婚不到三个月儿媳离婚分走1500万。离婚后三年儿媳被前公公起诉,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大千世界,只有想不到没有不可能,分享个案子。

基本案情:16年12月,老刘给儿子小刘转账2400万全款在上海买房,次年1月小刘和张某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三个月两人就办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竟约定上海这套房属于夫妻共有,离婚后房子归小刘,给妻子张某1500万补偿款。

无法理解,明明这房是婚前财产也没给女方加名,结婚三个月就离婚,为什么小刘会在离婚协议中答应给张某1500万?是恶意串通坑爹,还是有什么把柄被女方威胁?目前我查到的资料没解密这事,是个谜。

法律上,小刘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离婚协议又经官方备案,没有特殊的证据和理由,生效后不能随便撤销,关键是对离婚协议老刘也无权干涉。所以,这1500万是不是就被张某拿走了?

在小刘离婚3年后,老刘持小刘签字的借条和转账凭证,把儿子小刘和前儿媳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和约定的利息。为什么3年后才起诉,是小刘一直隐瞒离婚的事,还是老刘之前没想到这个维权方案,公开的资料也中没看到解释。

张某称借条是小刘个人在婚前签的,与自己无关,这笔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大家觉得张某的理由法律上是否成立?先不说借条真是当年签的,还是后来补的,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小刘签字,也不是婚姻期间签的,那这种债务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并要求张某对小刘签的借条承担责任吗?

法院审理判决:本案法院把这笔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判决张某要承担还款责任。介绍一下法院的理由,法院认为小刘购房的时间是16年12月底,而次年1月就和张某登记结婚,所以明显这房是用于小刘和张共同生活了。更重要的是通过离婚协议小刘将个人名下的房产,通过约定转化为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因此受益1500万。这个行为代表着小刘将购房所欠的债务用于与张某的家庭共同生活,这是核心问题,可以据此认定原来的个人债务,在此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杨律说法: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法院引用该条款认定张某应该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张某基于离婚协议获得房屋价值一半补偿款共计1500万元,所以判决张某只在1500万元受益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刘签的借条里还约定了月息二分,所以,最后很可能张某这1500万都得吐出来。

高手过招有时胜负可能就在一念之间,很难说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时看谁手段高,有时也有运气成分。类似的事打官司也不排除是另一个结果的可能。事实上在父母给儿子出资购房的事上,确实有一些坑爹坑妈的儿子背着父母擅自加名或处置房屋,最后人财两空的。也不是每个被坑的父母都有老刘这样的挽回的机会的,只能说自己孩子靠得住靠不住,自己多观察多想想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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