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进行言辞上的争辩实无太多裨益。若欲洞悉事实之真谛,并非难事。关键在于精准厘清总督、巡抚、布政使这三个官职各自的具体职责。如此,真相自会水落石出。
【先来说督抚】
在清代的职官体系中,总督与巡抚均被界定为封疆大吏。具体而言,二者分别作为各直省最高的军政及行政长官,承担着统辖地方军政与行政事务的重要职责。
从广义层面而言,一种常见观点主张总督主要负责军政事务,而巡抚则侧重于民政管理。然而,此观点尚欠精准。依据《大清会典》之明确记载,总督的职责范畴涵盖“全面治理军民事务,统一管辖文武官员,对官吏进行考核评定,致力于整顿边疆地区事务”等方面。
由此可知,总督全面掌管其所辖省份的各项政务。不仅如此,总督肩负着对所属官吏进行实时考核的职责,三年一度的官员大计以及按年度对营伍的检阅,均属总督专司之职。对于文职道员、知府以下,以及武职副将以下的文武官员,总督有权通过上奏,请求对其进行升迁、调任、品级变动、免职或罢黜。值得注意的是,在晚清时期,对外交涉事务亦被纳入总督的职责范畴。
相较于当下的行政架构,在历史上,总督所掌握的实际权力远甚于现代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尤为显著的是,总督在其辖区内,依法享有对绿营的节制权,即在一定范围内被赋予军事指挥权。由此可以判定,从职权范畴来看,总督大致等同于现代省级行政区划中一个省乃至多个省的省委书记兼任军区司令。
巡抚之职责涵盖多个重要方面。首先,巡抚需向民众宣示朝廷的恩泽与旨意,安抚百姓,维持社会稳定,同时致力于政务清明,完善刑律制度,积极推动兴利除弊之举措。在官员考核方面,巡抚会协同总督,对各级官吏的治理成效进行考察,并据此奏请朝廷决定官吏的任免。每至三年一度的乡试,巡抚负有监临之责,以确保贤才武勇之士选拔程序的公正有序;而针对武科考试,巡抚则直接负责主持。
从职掌范畴而言,巡抚与总督存在一定层级差异,巡抚相对稍逊一筹。巡抚主要负责民政事务的统筹管理、人事安排的具体规划以及教育事业的有序推进等领域,并不具备军政方面的实际决策权。就其职能特性而言,与现今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省长一职的功能存在相似之处。
需明确指出,在历史官制体系中,总督与巡抚的职责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从实际政务运行来看,总督偶有兼理民政之况,巡抚亦不乏涉足一省军务之例。特别是获加提督衔的巡抚,具备节制全省军队的权力,在军事管理层面拥有相当的主导权。
在清代政治体制架构中,皇帝惯于施展平衡之术,自始至终,对于督抚职责分工并未予以明晰界定。这一举措背后,实则蕴含着使督抚相互制衡之深意。与此同时,依循相关制度,总督与巡抚之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鉴于此复杂的制度设计,实难简单地以现代职务体系对其进行类比。
在清朝地方行政体系中,多数总督所管辖区域涵盖多个省份。当总督与巡抚治所位于同一城市时,从行政职能类比而言,总督相当于省级行政区的最高党委负责人,巡抚则类似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若总督与巡抚治所各异,或者某些省份未设置总督一职,此时巡抚便身兼省级行政区最高党委负责人与行政首长双重职责。
【再来说布政使】
依据《清史稿·职官二》所载,布政使肩负着一省行政之责,全面统筹全省财政收支,同时负责传达与执行政令,并对所属州、县进行政绩考核。
具体而言,布政使的职责范畴可从以下五个维度予以划分:
其一在于承转并宣示政令。朝廷所颁行之政令与法令,皆由布政使负责传达至各府、州、县,以确保其得以切实贯彻施行。
其二乃管辖属官。省内府、州、县层级以下之各级官员,统归布政使司辖理。布政使司负责核发俸禄,并对其政绩加以考校,而后将考校结果呈报于督抚,经督抚转呈,最终上达至吏部。
其三,执掌全省财赋相关事务,承担赋税征收之责,并统筹财政收支。具体而言,以十年为一周期,对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关键数据展开统计工作,最终将统计结果汇总上报至户部。
其四,于三年一度的大比中担任提调之职主持考试。在此类考试中,提调官需亲赴考场,全面统筹乡试外场的各项事务。
其五为参与全省政务之审议。于该省政务处理流程中,通常由总督与巡抚牵头,协同提督学政、布政使及按察使,经集体商议后予以施行。遇特殊情形,布政使有权直接向皇帝呈上奏折,奏报政务详情。
从行政架构及职能范畴审视,布政使与督抚在职责属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督抚作为较为全面的地方大员,统揽诸多事务;而布政使则聚焦于特定领域,其核心职能主要体现为承宣朝廷政令,以及对地方钱粮事务进行综理。
在清代地方政务体系中,核心内容主要涵盖六个关键领域,分别为军政、民政、人事、钱粮、刑名与教育。而布政使所执掌的职权范畴,仅局限于民政、钱粮以及部分人事领域,于军政、刑名与教育等方面并无涉入。
之所以称其为人事权有限,原因在于,布政使所拥有的考核权,仅涵盖道以下(道级不在其列)的府、州、县级官员。
然而,在人事管理体系中,相较于考核环节,任免环节更具核心地位。就布政使而言,其并不具备任免职权。即便对于七品知县这一基层官职,布政使同样无权进行任免。事实上,此任免权力归属于吏部与督抚。
在地方政务体系中,钱粮与刑名堪称重中之重。这两类事务在管理运作层面相互独立,各有司职。其中,布政使主管钱粮相关事宜,而按察使则负责刑名事务。这便意味着,布政使在职责范畴内,无权介入本省的司法工作。
同理,于辖区范围内,军政事务与教育事宜分别由督抚与学政执掌,布政使并无权力干预。由此可见,布政使实际权力颇为受限。从制度架构角度审视,布政使与按察使均为督抚的下属官员,二者呈现出明确的上下级从属关系。
从官品等级体系分析,布政使官阶为从二品,且未兼任其他衔职。与之相较,巡抚官居正二品,总督则为从一品。由此可见,布政使虽为地方要员,但仅局限于地方重要官员范畴,并不属于统辖一方、权重位高的封疆大吏层级。
从行政职级体系而言,省委书记与省长在理论层面处于同一级别架构,然而,二者所执掌的实际权力存在细微差异。相较于历史上督抚与布政使间的权力落差,省委书记与省长的权力差别相对较小。省长作为省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统筹省内各类政务事项,在各领域均具备决策话语权,其地位与历史上的布政使相比,无疑更为尊崇。
基于上述论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布政使这一官职,在地方行政架构中,主要司职经济与民政事务,其职能相当于主管经济与民政领域的副省级官员。考虑到其品阶略高于按察使,亦可将其视作兼具省委副书记与常务副省长职责的职位。
准确来说,总督相当于地区局书记,巡抚是省委书记,布政使是省长
总督省委书记,巡抚省长,布政使相当于组织部长+常务副省
总督副国级,巡抚正部级,布政使副部级。[滑稽笑]
总督是战区政委,巡抚是省委书记兼省军区政委,布政是省长。
等同于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
布政使直接对接六部,考核全省官员的政绩,巡抚虽然监管全省官员,但是布政使才是干事的那个,你巡抚自己写的考核结果人家吏部不认,不过巡抚不签字,你布政使的考核结果也是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