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赐给官员匾额,但上面所写的四个字,杀伤力超过斩首示众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10 09:00:13

雍正三年,年羹尧获罪,牵累众多。其中,钱名世亦受牵连,遭逢独特惩处,堪称史无前例。雍正针对钱名世所施惩戒之法,独具一格。相较于斩首示众,此等惩处对钱名世而言,无疑更为严苛,令其痛苦不堪,仿若置身生不如死之境。

【几首赠诗引来灾祸】

钱名世,字亮工,籍贯为江南武进,于清康熙三十八年考中举人。其履历虽简,却隐匿着独特关联。年羹尧,同样字亮工,且亦在康熙三十八年获举。二者于字号与中举时间上的重合,引发诸多探究与思索。

于科举制度盛行之时代,同年关系乃是构建官场人脉网络的关键要素之一。钱名世与年羹尧,一则字号相同,二则同属同年登科,此双重关联,使其二人关系迥异于寻常同僚,自非偶然。

康熙四十二年,钱名世于科举中高中进士,荣膺一甲第三名,旋即获授翰林院编修之职。在康熙统治时期,钱名世如同诸多出身翰林的同僚,于学官序列中履任变迁,先后担任翰林院编修、侍讲学士等职务。

凭借翰林出身这一极具含金量的资历,未来仕途往往一片光明,若能获帝王青睐进而入内阁、拜宰辅,亦非全无可能。雍正登基伊始,钱名世的仕途尚未取得显著成就,彼时其主要履职于编修书籍、纂修史籍等事务。

所幸,钱名世于参与《子史精华》及《骈字类编》的纂修工作后,获朝廷嘉许,敕令交由论功行赏。若诸事顺遂,依据既定的京察制度流程,下一次京察之际,钱名世有望获得擢升。按常规的官员升迁路径,其极有可能升任内阁学士之职。

雍正三年,年羹尧一案事发。彼时,雍正帝于彻查此案的过程中,依据相关线索,将钱名世纳入年党之列。据载,证据源自雍正二年年羹尧入京之际,钱名世所作数首谄媚逢迎之诗。诗中有“分陕旌旗周召伯,从天鼓角汉将军”之句,足见其对年羹尧的阿谀之态。

从专业的文学阐释角度而言,这两句诗实则援引了周成王时期召伯与周公旦分陕而治的历史典故,其目的在于与年羹尧所肩负的川陕总督之重责相呼应。然而,钱名世在运用此典故时,未免显得过于粗疏。需知,该典故蕴含着更深层次的意涵,即周公、召伯当年辅佐成王之际,乃是以摄政之方式施行治国理政。将如此典故类比于年羹尧,显然在情境适配性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古人云“言多有失,文饰致患”,钱名世向年羹尧赠诗之举,已然触犯雍正帝的忌讳。不仅如此,在其另一首诗作里,钱名世还写下“钟鼎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之句。

就这两句诗而言,其理解颇具一定难度。回溯历史,在康熙皇帝执政的晚期,皇十四子胤禵以大将军王的身份出征西藏,并成功平定叛乱,立下卓著功勋,康熙皇帝遂为其勒石立碑以彰其功。然而,雍正皇帝即位之后,出于对胤禵的忌恨心理,认定先前碑文所记功绩存在不实之处,故而对该碑文予以重新撰写。与此同时,钱名世持有如此观点:鉴于年羹尧在平定青海叛乱中展现出卓越才能并取得胜利,依据过往之例,朝廷理应再立“第二碑”。

雍正二年岁末,钱名世向年羹尧赠予诗作。彼时,雍正帝已对年羹尧有所考量,萌生出惩治之意,并将钱名世此举记录在案。及至雍正三年,年羹尧获罪。旋即,雍正帝颁下旨意,指斥钱名世此举,乃是文人鲜廉寡耻、投机钻营之表现,严重背离圣贤所传之道统,实无资格忝列儒门。

雍正帝降旨,将钱名世革除官职,遣返原籍。相较因年羹尧案受牵连而被斩首示众,且家人亦遭发配至宁古塔的汪景祺,钱名世所受惩处已属从轻。然而,此事并未就此平息。雍正帝犹感愤懑难消,遂以御笔亲书匾额赐予钱名世。

【名教罪人使家族蒙羞百年】

在雍正朝,钱名世获赐御匾,其上赫然书有“名教罪人”四字。此四字寓意深刻,实指悖逆并损毁封建礼教之辈。这一举措,堪称封建专制时期帝王针对文人所施行的极致惩处手段,旨在令受罚者及其家族陷入万劫不复之境,使其在礼教规范的严苛审视下,永无重振声名之可能。

单就钱名世的文学造诣而论,其于彼时荣膺“江左才子”之誉。于此类拥有功名与地位的文人来说,生死并非最为关键之所在,声誉的维护与保全,才是他们所极为看重的核心要点。

在专制时代,文人对声名的看重,实乃一种固有特质。以海瑞为例,其向嘉靖帝直言上疏之举,虽表面似为江山社稷与天下百姓谋福祉,然深究之,亦难脱博取名声之嫌。又如张廷玉,其一生秉持不贪财之操守,却于暮年执意恳请乾隆帝出具保证书,以确保自身能够配享太庙,为此遭受诸多折辱。此等行径,无疑是文人爱名的典型例证。

雍正洞察文人特质,未对钱名世施以极刑,而是采取更为峻厉之惩处举措。为儆戒世人,雍正特颁旨意,责令地方官员将“名教罪人”之匾额高悬于钱名世宅邸正门。同时,饬令常州知府与武进知县,每逢初一、十五,务必亲往查验该匾额是否妥善悬挂。

至此,钱名世已遭相应惩处,按常理,雍正帝的愤懑理应得以纾解。但雍正帝犹感未足,旋即又颁布一道上谕称:

钱名世阿谀谄媚奸佞之徒,不仅专门撰文并赐予匾额,且令诸位大臣以赋诗之举彰明惩戒之意。此举并非仅针对钱名世这一宵小之辈,实则意在令天下臣子知悉,若触犯名教而获罪,即便厚颜苟活,其辱更甚于依法伏诛而死。盖因所有饱读诗书之士,皆应领悟朕之深意,人人皆当自我砥砺、精进不休。

上谕明确规定,凡于京城任职且为进士出身之官员,无论品级高低,皆需创作一首针砭钱名世之诗作。雍正帝此番针对这位学识渊博文人的周密举措,引发部分朝中官员的不满。其中,数位官员因所作之诗言辞力度未达雍正帝预期,而遭受惩处。

例如,翰林院侍读学士吴孝登,因其诗作未达水准,故而遭革除官职之惩处,并被流放至宁古塔。与之类似,侍读学士陈邦彦亦因诗作存在谬误,无端遭受整饬。

雍正四年五月上旬,一批颇具讽刺意味的诗作迅速汇聚于雍正帝案前。旋即,雍正帝降旨,着人将这些诗作送达钱名世处,勒令钱名世自行出资刊印成书,并分发至全国各省的官学之中,以作为学子们鉴戒的反面范例。

钱名世获罪之后,其家族子孙在科举入仕之途被阻断,社会地位一落千丈,近乎沦为贱籍。诚然,钱名世获罪确属咎由自取。然而,从历史的宏观视角审视,雍正帝作为一代贤明君主,在此事处理上所展现出的格局,仍存在值得探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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