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官制体系中,各省巡抚的官名全衔通常具有一定长度,且因省份各异而存在差别。这一细微差异,对于不深谙清代官制之人而言,实难洞悉。例如,“提督军务”与“节制各镇”,二者虽皆与军事管理相关,然其蕴含的职权范畴与职责边界,实则大相径庭。
【各省巡抚全衔解读】
自乾隆一朝起,全国地方行政建制逐渐构建起“八督十五抚”的基本架构。彼时,于全国十八行省之中,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情形特殊,其余各省均配置巡抚一名。至光绪年间,随着新疆、台湾相继建省,又增置新疆、台湾两地巡抚。同时,亦大致自乾隆时期始,各省巡抚的官名全衔得以确定并固定下来。
江苏巡抚的完整官衔表述为:巡抚江苏及其周边区域,执掌提督军务之职责,并兼理粮饷相关事务。
安徽巡抚之全衔具体表述为:巡抚安徽地区及相关地方,同时肩负提督军务之职责,拥有节制各镇军事力量之权力,并兼管粮饷等相关事务。
河南巡抚之全衔,涵盖巡抚河南及其周边区域地方事务,同时执掌提督军务、统筹粮饷供给,兼领河道治理与屯田管理之责。
贵州巡抚之全衔表述为:巡抚贵州及相关地域,总揽提督军务之责,同时兼司粮饷管理事务,并加授节制全省兵马之衔。
上述所列举的四省巡抚颇具典型性,其中“巡抚某某等处地方”为规范设置。然而,部分读者或许对“等处地方”这一表述难以全然领会。从理论层面而言,鉴于以省份作为划分单位,径直表述为“巡抚某省”似乎亦无不可,似无增添“等处”二字之必要。
此情形并非无据可依。在明代,巡抚一职均由京官充任。于明中期,巡抚辖区尚缺乏稳定性,其管辖范围偶有突破一省之界。特别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巡抚身负较重事权,所涉军政事务或延展至省外若干府。
清代在地方行政制度构建中,虽已将巡抚一职实质性地地方化,但仍沿用其称谓。于清初阶段,诸多省份出现巡抚设置并非唯一的状况。以顺治初年的江南省为例,彼时设有江南巡抚与凤阳巡抚,其辖区划分以府为基本单元。由于早期巡抚辖区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而在其官职称谓中增添 “等处” 二字,以适应这一特殊的行政划分特征。
自乾隆时期巡抚制度臻于成熟,各省巡抚之头衔旋即固定成型。直至晚清,其整体架构大体维持稳定。然而,鉴于各省实际状况存有差异,巡抚的职责范围相应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变动,这一点在其完整官衔上亦有所彰显。
依据清朝官制体系,巡抚与总督在行政架构中处于相对平行之位,二者职责分工并非泾渭分明。一般认知里,总督主司军政事务,然而,巡抚亦具备涉足军政领域的权力。例如,从各省总督的完整官衔中,可见“提督军务”之表述,巡抚官衔同样包含“提督军务”。此情形清晰表明,巡抚与总督皆有权对绿营实施节制,仅在节制权限的深度与广度上存在差异。
总督所掌之提督军务与巡抚所司之提督军务,二者存在何种差异?事实上,二者区别显著。于各省总督而言,其全衔中的“提督军务、粮饷”乃是本职要务,占据核心地位;反观巡抚,“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仅为兼职或兼衔,本质上是对总督工作的辅助。
在诸如河南等省份,鉴于河务与屯田事务的重要性及复杂性,巡抚一职需被赋予“兼理河道、屯田”等相关衔位。从制度规范角度考量,若巡抚缺失此类衔位,便难以对地方官员实施有效的节制与管理。
在各省巡抚的全衔表述里,“节制各镇”与“加节制通省兵马衔”堪称理解的难点所在,此亦为御史着重阐释的关键要点。
【节制各镇的具体含义】
在十五位巡抚当中,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湖北、云南、福建、广东、广西以及贵州等省份的巡抚,皆未被授予“节制各镇”这一特定头衔。
就节制各镇而言,其内涵为对辖区内除提督之外的各级绿营武官进行管控。从军事行政层面剖析,“镇”指由总兵统领的绿营军事力量。通常,在各省军事要冲与战略关隘之地设置镇,然而镇的数量相对有限,大致介于三至六个之间。
获授节制各镇之权的巡抚,一类为与总督不在同一城治的巡抚;另一类则是被加授了相较于节制各镇而言,更具权威性与影响力头衔的巡抚。
以山东、山西、河南三省为例,在雍正与乾隆两朝,此三省巡抚均获加“提督衔”。自兼此衔后,三省依规不再另行设置提督一职。如此一来,巡抚实际上便成为绿营的最高指挥者。基于这一情形,巡抚也就无需再额外加授“节制各镇”之衔。
自乾隆朝以降,江西与安徽两省巡抚额外获授提督衔。然而,就这两省巡抚的完整官衔而言,并无实质性变动,“节制各镇”四字依旧存续其中。
在诸如湖北、云南、福建以及广东等省份,鉴于督抚同城的特殊行政格局,巡抚的军事与政治权力受到削减,且依循定制,其全衔之中并不增添“节制各镇”之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江苏巡抚与两江总督驻地相异,仅江南提督之驻地与苏州距离较近。基于此,江苏巡抚亦未被赋予节制各镇的事务权力。
在地方军事节制体系中,“加节制通省兵马衔”的层级地位高于一般的节制各镇之衔。于全国十五位巡抚之中,仅广西巡抚与贵州巡抚获此兼衔。
雍正九年,广西巡抚获授节制通省兵马之衔;至乾隆十三年,贵州巡抚亦得此衔。广西与贵州巡抚何以获此殊遇?
在历史进程中,二省巡抚一职,实乃基于特定事务而专门设立。雍正年间,于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之重大举措。彼时,各地土司首领普遍对该政策持有抵触态度,且频繁以武力形式与朝廷相抗衡。
在常规行政架构下,广西地区传统上隶属于两广总督的管辖范畴。然而,鉴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形势,为强化事权的集中管理,雍正帝做出决策,将广西纳入云贵总督鄂尔泰的辖区。这一调整与当时正在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紧密相关。伴随该政策的推进,广西巡抚被授予军政大权,特别加赐“节制通省兵马”之衔,此衔此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得以延续。
乾隆十二年,苗疆突发变乱,清廷旋即调遣重兵予以弹压。经此一役,贵州地区治理苗民这一关键问题,引起乾隆帝高度重视。鉴于此,朝廷决定为贵州巡抚加授节制通省兵马之衔,意在通过赋予其更高级别的军政权力,以达绥靖地方、震慑苗民之目的。
在省级军事管控体系中,对全省兵马实施有效节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中,作为绿营军事体系中位居最高指挥层级的提督,无疑是这一节制举措所涵盖的关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