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奶茶店被罚7.6万元!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定安普法 2025-04-24 18:00:17

今年4月26日

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1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十大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犯“白沙”商标专用权

白沙一商行被罚6000元

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白沙牙叉镇某茶叶商行销售外包装标有“白沙·绿茶”、“白沙·红茶”字样茶叶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商行从非“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企业购进散装茶叶,冒用他人企业信息分别以出品商、生产商的名义制作涉案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且未经“白沙”商标持有人许可突出使用标注“白沙·绿茶”或“白沙·红茶”字样,产品执行标准非白沙绿茶产品执行标准。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予以没收侵权产品,罚款6000元。

案例二

所售产品涉嫌商标侵权

海口美兰某建材有限公司被罚3.5万元

2024年3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异地转办案件线索,反映位于美兰区某建材公司涉嫌销售给琼海某装饰商行、某建材行、某建材店等三家门店的部分“立邦”牌乳胶漆产品,经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立邦”的产品。

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现场未查获来函所反映的相关涉案产品,但从该公司办公台式电脑里提取出货单据6张,与来函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经初步认定,该公司销售给琼海三家门店的部分“立邦”牌乳胶漆产品涉嫌商标侵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43元,罚款35000元。

案例三

所售化肥产品侵犯“碧健”商标专用权

东方八所一农资店被罚8000元

2024年9月27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人的投诉,在东方八所某农资店仓库内发现50箱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10月8日,经持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对涉案肥料进行鉴定辨认,该农贸店销售的涉案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不是权利人公司所生产,这批产品包装上标识“碧健”字样,侵犯了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健”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11月1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农资店予以没收涉案侵权50箱汉和生物碧健酶解高浓度海藻营养液化肥,罚款8000元。该案件涉刑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四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

三亚某企业被立案处罚

2024年6月14日,某企业分别在商标国际分类30、32 类申请注册含“中华”字样的商标。7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该标志中的“中华”“CHINA”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并含有不完整的国家地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该标志作为商标的申请,并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9月9日,根据移送线索,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随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交代,含“中华”的标志是从免费在线logo生成的小程序里找来后将该标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该标志未使用。

该公司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

销售产品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亚某建材商行被责令停售销毁

请求人哈尔滨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建筑用施工围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24年6月,请求人针对被请求人三亚某建材商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在征得请求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7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请求人的请求予以立案。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线上审理系统,对当事人双方开展线上口审。并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对该案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经审理并参考技术调查意见、侵权判定意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侵权,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涉案产品。

案例六

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

昌江某奶茶店被罚7.6万元

2023年12月14日,昌江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汉某公司举报称,昌江某奶茶店严重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某奶茶店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营业后,在未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店铺门口标牌、店内悬挂的产品图片、菜单、员工制服上均使用与武汉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或相似的“益禾堂”字样。提供的与某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使用注册商标“益禾堂”授权许可。

根据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某奶茶店与武汉某公司均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行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或相似的“益禾堂”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且该判决书生效后某奶茶店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昌江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6000元。

案例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三亚天涯某百货商行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8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天涯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单位仓库内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茅台”“五粮液”“汾酒”等各类白酒550瓶,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550瓶白酒均为商标侵权的白酒。该商行不承认销售过涉案的侵权白酒,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证明实际销售价格,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白酒价格进行认定,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产品标的总价格929742元。

该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线索移交三亚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八

所售汽油机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

万宁某电商行获罚3万元

2024年6月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某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标有“HONDA”标识的通用汽油机5台。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行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通用汽油机5台,罚款30000元。

案例九

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

某公司被处罚

2024年2月5日,某公司从海口市采购了5袋大包装粉丝(品名:冠珠粉丝,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某公司将上述粉丝进行拆包,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并擅自打印标签“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进行销售。经查明,某公司不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

某公司擅自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散装粉丝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陵水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00元。

案例十

中标项目供应PC构件侵权

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XXXX084.7”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在争议期间持续有效。2023年底,甲公司发现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中标于海南省三亚市某项目供应PC构件,该PC构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甲公司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裁决乙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侵权。

2024年1月10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并成立合议组对相关案件开展调查。合议组查明基本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律事实和侵权责任,并促成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1月25日,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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