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阿富汗塔利班发言人穆贾希德在喀布尔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塔利班决定组建临时政府,并公布了临时政府主要成员。其中,穆罕默德·哈桑·阿洪德将出任临时政府代理总理,阿卜杜勒·加尼·巴拉达尔和阿卜杜勒·萨拉姆·哈纳菲出任临时政府代理副总理。西拉杰丁·哈卡尼出任代理内政部长,穆罕默德·雅各布出任代理国防部长,阿米尔·汗·穆塔基出任代理外交部长。
伊斯兰政权的政治建构,不仅有教法学家系统为代表的传统性,也有宪法和三权分立的现代性。自1906年立宪革命和颁行宪法起,伊朗就开启了民主实践的进程。1979年12月颁布的伊朗宪法使教法学家监护制度合法化,是伊斯兰政权二元政治结构的根基。该部宪法规定,伊斯兰政权的合法性在于:一是教法学家监护制度,二是人民选举和全民公决。由此产生的二元政治结构具有以下特性,使其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
(一)领袖具有绝对领导地位,可发挥独特的平衡作用
伊朗“二元政治”体系的核心是领袖制度和教法学家系统,体现了伊朗政治制度中的伊斯兰特性。最高领袖既是国家的政治领袖也是宗教领袖,其权力范围覆盖了伊朗各大治国机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领袖的监护下独立行使权力。领袖还担任武装力量总指挥。国家政治管理系统的中枢教法学家系统包括以领袖为核心的专家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宪监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司法机构等重要的权力机构。
一是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的专家会议,负责选定和罢免宗教领袖的国家重要权力机构,由86名教法学家和宗教学者组成。
二是宪监会,主要负责审核专家会议、总统、议会和内阁等权力机构成员的候选人资格,监督专家会议、总统和伊斯兰议会选举及公民投票,并负责审议和确认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案必须符合伊斯兰教义和不违反宪法。宪监会由12人组成,其中6人是领袖直接任命的教法学家。
三是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其职责包括为领袖制订国家大政方针出谋划策、在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就议案发生分歧时负责仲裁等。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领袖确定,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机构负责人、宪监会6名教法学家、武装力量总参谋长等。四是受教法学家绝对领导的司法机构。司法总监由领袖任命的经学权威(穆智塔希德)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及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人都是教法学家。这样的制度设计使领袖与教法学家结成紧密的、相互依托的关系。
在伊朗政治体制与政治发展中,最高领袖是国家大政方针的最终决策者,而不是国家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在国家政治进程中多通过行使权力发挥独特的引导和平衡作用。宗教力量在二元政治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伊斯兰政权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证。从制度安排和特征角度看,最高领导人的政治权威与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融为一体,他作为组织者通过政治构架和人事安排对宗教和世俗政治事务拥有决定性影响力,同时又作为协调者以睿智平衡乃至控制各种派系的政治力量和政治竞争。宪法监护委员会通过对候选人的资格筛选,以确保当选者执政不偏离伊斯兰共和国的轨道;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地位高于议会和宪监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专家会议理论上有罢免领袖的权力,但其候选人资格受制于宪监会的批准,而宪监会的半数成员由领袖指定。领袖拥有任免一些强大的半官方基金会和经济组织领导人的权力,这一制度安排的控制力直接延伸至经济领域进行权力寻租,由此产生制度性腐败。
尽管在“十月抗议”中出现了高度政治化的宗教话语和对领袖不满的口号,但领袖未见失去拥护者和号召力,而且继续得到专家会议的支持。领袖拥有大量的宗教追随者,并通过派遣自己的代表到国家各关键部门、任命各省主麻聚礼领拜人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机构声像组织领导人等,控制着意识形态和舆论导向。
(二)政治参与多元,多党派政治竞争在伊斯兰体制内展开
伊朗二元政治体系的另一特征是拥有标志着政治现代化的民选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这些在政治体制中具有共和性的元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伊朗宪法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表达民众的意志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伊朗总统由民选产生,是继宗教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领导除直接由领袖负责的那部分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在领袖任命之后才可行使其政治权力。伊朗伊斯兰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审批政府财政预算及同外国签订的一切条约、协议,有权质询和弹劾总统、部长。290名议员全部通过民众直接投票产生。
领袖能够影响总统和议会选举,但不能掌控选举结果,影响的大小既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也取决于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领袖有权否决总统选举结果,也有权罢免总统,但哈梅内伊非常谨慎使用这项权力。由于鲁哈尼政府未能兑现很多在《伊核全面协议》签订时所作出的承诺,伊朗国内一些强硬保守派趁机向鲁哈尼政府发难。他们认为,鲁哈尼政府在兑现承诺上失信于人,在保障伊朗签署核协议后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上缺少能力,应该被弹劾或者被取代。但领袖哈梅内伊阻止了这些人的意图,他强调鲁哈尼是民选总统。
议会和总统是国家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具有相当的政策和权力空间,但受到领袖和宪监会的控制。2013年鲁哈尼总统上台后积极与西方靠拢和推动达成《伊核全面协议》,领袖坚持美国不值得信任的立场,但并没有进行强硬阻止,而是顺应主流民意,支持外长扎里夫为首的核谈判团队及控制谈判进程。为回应民众的诉求,政府加大反腐败、反权力寻租的力度,期望为青年人任职提供机会。
基于此,政府向议会提交了《禁止政府雇佣退休人员法案》,并获得议会通过。领袖哈梅内伊肯定该法案具有打破“封闭的管理圈”的优点,但认为按“一刀切”方式执行不正确,有丰富经验的任职人员应作为个案而保留其职务。议长拉里贾尼按照领袖的要求下令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并在议会坚持要针对“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融资法”(CFT)进行立法,但宪监会要求进行重新修改,最终该法案中的错误在宪监会和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得到纠正。
上述情况表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独特的政治治理模式,为上至总统、下至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提供了路径,使民意得到释放,有利于保持国内社会稳定。
位于上层的宗教权力机关对世俗权力部门任何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举措都保持高度戒备,必要时实施干涉政策。改革派哈塔米总统执政时期,改革派要求加强共和国的民主成分,把“伊斯兰”与“共和”之争论推向新高潮。
伊朗大学生在2003年的示威运动中再次提出了修改宪法和政教分离的诉求,得到议会多数议员的支持。250名知识分子联名发表致领袖哈梅内伊的公开信,要求民选产生的总统和议会对人民负责,而不是对领袖负责,这实际上触及了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但宗教统治者们不允许上述言论伤害到自己的权力,不断给总统哈塔米施压,伊斯兰革命卫队、民兵组织、司法等国家强力机关则不惜运用暴力手段进行打压。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伊朗“二元政治”体系下的三权分立受到来自领袖和上层宗教权力机关的制约。尽管总统作为共和属性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领受到来自横向和纵向的各种制约,但制度化的选举使广大民众有表达自身诉求的正常途径,统治集团也能够根据民意调整政策。
同时,各派系通过政治竞争轮流上台执政,促进了国家的政治多元化,有助于实现国泰民安。但这种多元政治权力中心弊端在“十月抗议”事件中也尽显无疑,权力各方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防止势态扩大的有效措施,这是抗议活动在全国蔓延的主要原因。武装部门由领袖指挥,革命卫队控制着国家通讯部门,声像组织掌握在强硬保守派手里,总统鲁哈尼无法控制舆论宣传。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陆瑾:从“十月抗议”事件审思:伊朗二元政治结构的稳定性,《西亚非洲》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