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关于规范水电气热网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北方眼娱乐 2025-04-23 00:04:47

绥化市关于规范水电气热网收费行为

提醒告诫书

各水电气热网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市委“双百民生实事大落实”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水电气热网服务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现对全市水电气热网领域各相关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按照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水电气热企业在建筑区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按照与客户约定的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开展电信经营活动时,通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以捆绑收费等形式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严禁通过虚假打折、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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