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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公安系统的坚实根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力量,对于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安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及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等“三所三队”是公安机关的基本单位,承担着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基层公安机关包括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所队、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基层公安机关需随经济基础变革而调整。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关键期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必须改革,而组织机构上的层级冗余、机构繁多等问题亟待解决,以巩固公安工作根基。
我国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遵循行政对应原则,自上而下进行设立,且公安部已出台相关文件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进行指导,如《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应控制在10个左右,选设机构不超过3个。然而,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与文件规定存在出入,以辽宁省某地公安分局为例,其内设机构多达30余个,包括刑警、治安、禁毒等多个大队及考核、情报等科室,且部分大队如刑警大队内部还下设多个层级。这种层级复杂、机构繁多的设置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高效履行职能。
在当前实务工作中,公安机关为追求统一细致管理和详尽周密分工,常采取增加管理层次的方式。此举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层级的工作负担,但也暴露出明显弊端。层级设置过多,导致信息传递链条拉长,信息在逐级传递中易缺失、失真。同时,信息传递和基层办公时间大幅延长,降低了工作效率。此外,层级过多还使公安机关指挥领导机构臃肿庞大,决策效率低下,人力资源配置浪费严重,间接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一线人手紧缺。更为关键的是,层级的增多并未带来职责与功能的实质性提升,各级公安机关仍沿用旧有办公职能及运作模式,与机构改革的初衷相悖。
我国警民比例较低,警力资源有限。近年来,虽推行“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政策,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得到一定充实,但机构设置仍有待改进。我国公安机关采用科层制结构,理想状态应为金字塔型层层指挥模式,然而实际却是“上下一般粗”,甚至头重脚轻,领导层级庞大,而基层一线如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警力短缺。县区公安(分)局与基层所队同为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的实体,但部分地区实战弱化、效能降低,县区公安(分)局渐成政策传达者与基层考评者。警务效能低下之因,在于指挥链条过长,纵向权力过强,横向权力弱化,影响了警务传递效率。
在公安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中,存在对专业化的误解,认为专业化即意味着部门单一化、任务专一化,致使各警种、部门间各自为政,交流壁垒严重,限制了组织机构的多功能发挥。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给公安工作带来新挑战。对此,公安机关依据“分工效率理论”不断增设新组织机构,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复杂繁多,警种林立,且各地机构设置差异明显。执法勤务机构涵盖刑侦、治安等多个领域,综合管理机构也数量众多,职能明确但部门林立、名称繁杂。此设置虽提高了单一任务处理效率,却使组织机构庞大臃肿,层级繁杂,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工作效率。
随着基层公安机关内设组织机构的不断新增,各大队、科室之间出现了职能相近或相同的情况。原本可以统一规划的装备、财务、人力等资源需要在各部门间重新协调分配,但组织间存在的本位主义、合作壁垒等现象限制了资源的有效使用,影响了各警种、组织间的协同作战能力,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复杂的治安形势。同时,职能重复导致工作分工细化,而职能分化不明确则引发组织间互相掣肘、效率降低。在人员编制未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新设机构需从原有科室调拨人手,进一步加剧了一线警力的紧张状况,往往分工不均、警力失衡,进一步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是公安改革的重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精简整合现有机构,打破“上下对口”定式,推行“大部制”和“大警种”,简化机关,合并职能相近、职责交叉的机构,优化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确保警力下沉,提高战斗力。优化基层结构,科学配置警力,减少机关机构数量,增加专业职能部门与派出所警力,摒弃“倒金字塔”警力配置,提高警力利用效率。还要厘清基层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与时俱进,转移职能重心,加强服务人民意识,明确有限职能,为基层公安民警减负。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民警素质、加大基层保障力度,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