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和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需带资料:
1、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
2、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
3、近期2寸彩照一张
4、户口本原件
办理时限: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