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爱如灯 照亮人生
——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到“录取通知书”
·以案说法·
人生的道路难免有岔口,青春的脚步偶尔会偏离方向。当一名未成年人因冲动或迷茫触犯法律底线,司法能否给他们一次机会,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是冰冷的惩戒,还是用温度与教育让他们认识错误,浪子回头?
司法从来都是有温度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分注重“双向保护”,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既捍卫法律尊严,又为迷途青春点亮一盏灯。
01
· 基本案情 ·

小明(化名,下同),小强(化名,下同),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2022年7月,小明、小强等人与他人因为琐事约架,之后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对骂一阵后就发生了斗殴,本案未造成人员伤亡。2023年10月25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小明、小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4月26日,小明、小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2024年7月,小明、小强均被专科大学录取,实现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到“录取通知书”的逆转。
02
· 法条链接 ·
1.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考察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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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 ·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小明、小强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立足涉罪在校学生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希望能让涉罪的未成年人浪子回头,走向人生正轨。小明、小强考上大学,也是监督考察合格的另一种“证明”,司法从来不是冰冷的铁窗,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错的机会,让孩子把“污点”变成“成长点”。检察官也借此提醒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纵容,希望他们能够珍惜机会,切莫再次犯罪,对自己及家人负责。
注释:未成年检察工作的双向保护指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用心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又全力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既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同等保护。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