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驳回理由做驳回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今天小知和大家分享近期成功代理的一起英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供大家参考。
丨案例详情
厦门某公司提交申请了1件“GLASSMATE EYE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其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同座的你 CLASS MATE”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遂委托我司申请驳回复审。
丨驳回复审
我司商标顾问根据商标驳回理由进行分析,调查发现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的情况,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撤三”条件。因此,商标顾问结合法律条款与事实依据,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同时对申请商标提出复审。
经商标局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丨最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