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有诈:欺诈乞讨不构成诈骗的原因

法的正能量 2025-04-10 05:29:00

2025年4月8日,今日说法播出由四川省成都警方侦查的直播有诈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受害网民达4 000多人,为何仅有李女士和贾先生认为被骗?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从直播打赏的秘密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赠与的效力

一、“直播有诈”概说

2024年3月的一天,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浆洗街派出所来了一名女子报案,她自称几天前在某短视频看一场直播时被一名男主播骗了8 000多元;报警人李女士60多岁,是成都本地人,那么她为什么说自己被骗了呢?

2月的一天,李女士在家里刷短视频,偶然看到一个名叫阿乐的男子正在直播;阿乐不仅长得帅气,而且在事业上又是一名成功人士,李女士不禁在阿乐的直播间停留了一会儿:

一个自称是主播粉丝的人与他连线聊天,粉丝首先表达了对阿乐的仰慕之情;随后就说公司老板出了车祸没有给她发工资,想请主播帮忙。

阿乐听了粉丝的诉求后表现得很热情和仗义,他当场表示要资助那名粉丝;随后在直播间内传出来一段收款到账的声音,支付宝到账1万元。

接下来李女士继续看阿乐的直播,突然另外一名女主播闯进了阿乐的直播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主播没说几句话就因为蹭流量的事情起了争执。

阿乐和女主播互不相让,他们约定打一场PK;打PK是短视频平台在直播中的一种功能,粉丝可以通过送礼物、点赞等方式支持自己喜欢的主播,最终根据粉丝支持情况决定胜负。

阿乐说,那个主播不尊重他,希望得到粉丝的支持赢得这场PK;阿乐还表示,哪个粉丝在直播间为他刷礼物,等直播结束后他对粉丝会有所回报。

李女士被阿乐此前的善举所打动,不由得对他产生了一份敬意和信任;在PK过程中,李女士突然看到在不知不觉中给阿乐刷了8 000多元的礼物。

随后,李女士立即通过短视频平台给阿乐发信息,希望他能兑现高额回报;几天后,李女士突然发现已被拉黑,意识到自己被阿乐骗了。

浆洗街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但直播已经过去好几天,民警一时也无法判断出这到底是不是一起诈骗案件;民警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于是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

分局办案民警并没有感到意外,那段时间某短视频平台向分局提交了一条关于直播诈骗的线索;有一名在上海打工的男子与李女士有着相似的经历,贾先生在直播间给女主播送出11万元的礼物

两条诈骗线索不同的是,性别进行了转换,如:女主播小颖“资助”的是贵州的一名男子;在PK过程中,轻信了“颖妹绝对不会差你的事”,贾先生将11万元的工伤补偿款全部用于打赏。

因直播间有“拉黑”粉丝等行为,民警据此判断可能是一个以直播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于是,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和邛崃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

首先,侦查员对短视频平台提供的主播直播回放视频进行调查:主播直播的内容和方式很相似,像是事先编辑好的剧本一样,如:男主播都是高富帅的形象,女主播则是白富美的形象。

其次,侦查人员还注意到那些主播在直播时与平时看到的主播不同:主播会有意暗示粉丝谁帮他们刷礼物将会得到高额回报,但他们没有一个字说给“多少倍返还”。

……:如何等等。

接下来,侦查员对阿乐、小颖以及其他涉案主播的身份进行调查:果然,那些主播的身份也都是虚构的,并不是在直播间所宣称的成功人士。

再接一下,侦查员对与主播连线有困难粉丝有身份调查:仍然,那些接受资助钱款粉丝的身份和事情也都是虚构的。

在持续调查中,侦查员又有了新发现:那些涉案主播都属于四川见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公司的办公所在地就在成都市;其中,见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也是一名主播,而且有几十名主播分散在全国各地。

侦查员前后在四川、辽宁、广东等地将共抓捕77名涉案主播;经统计,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郑某直播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就达1 500余万元、受害网民达4 000多人。

目前包括郑某在内的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他涉案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人或许要问,受害网民达4000多人,为何仅有李女士和贾先生认为被骗?此为直播间打赏性质讨论的话题;了解了直播间性质,主播无论是“哭穷”,还是“扮富”,粉丝应理性应对。

二、直播间打赏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分析,直播间打赏的性质属于民法典“典型合同”中的赠与合同。现实生活中,赠与方式多样,如:乞讨人取得财物等;赠与人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如:有人基于同情,有人基于爱慕等。

发生争议时,由于证明赠与的标准较高,如: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口头赠与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应“确信”该待证事实;上述爱慕赠与被少数人利用:

例如:以“谈朋友”为名通过微信“赠与”;一旦“腻味”,不少有钱人便称借款。多数裁决结果是,返还借款,但有特殊日子的可能例外,如:“1314”“520”等。

科技进步为口头赠与固定了证据,如:直播间打赏,其主要作用之一,构建诚信体系;但从实践观察,直播间打赏设立的初衷,也被少数人利用,如:“直播有诈”中的郑某等四名主播等。

公众理解了直播间打赏的性质为赠与,主播无论是“哭穷”,还是“扮富”,粉丝均应理性应对,如:“直播有诈”中的贾先生竟然将11万元的工伤补偿款全部用于打赏;对此,有人或许追问,贾先生能够追回打赏款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贾先生打赏能撤销,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主播许诺的义务尽管不明确,但不影响贾先生撤销权的行使。

直播间打赏的性质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不少粉丝明知主播有欺诈行为,为何不愿意报警,或者行使撤销权呢?美国总统哈丁的故事或许给出答案:

哈丁小时候“不识钱”,别人总逗他;拿出一个1美分和1个5美分的硬币让他选,他总是选1分的那个硬币。

大家都笑他傻,哈丁的回答却是,如果选5美分硬币,他们就不会玩这个游戏了;将游戏“切入”乞讨,或者直播间打赏,多数人不会为类似的欺诈行使撤销权,司法机关也会认为“哭穷”“扮富”是诈骗。

有人或许要问,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为何认为欺诈乞讨构成诈骗?如:“直播有诈”案等。

三、欺诈乞讨不构成诈骗的原因

在我国,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独立地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认识下,多数司法人员将的犯罪成立条件错误地认为是构成条件,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其成立条件没有原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拒不停止开采”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第三百四十三条又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拒不停止开采”这一行为。

但由于重刑观念,或者严密法网的要求,多数司法实践以非法采矿罪的成立条件替代本罪的构成要件;目前诈骗罪的认定也是如此,如:不少人认为欺诈乞讨成立诈骗,得出前述结论的根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成立条件。

多数学者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基于前述认识,学者便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例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款的“类”案由又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欺诈乞讨构成诈骗似乎符合治安管理法的规定的构成要件。

在作者看来,上述结论并不符合文义解释规则,如:乞讨人不可能胁迫,或者诱骗自己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据此规定了利用“他人”乞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也据此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少数学者为何得出上述结论呢?目前多数法律上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体系解释刑法,单纯的欺诈不构成本罪,如: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作者看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前者如隐瞒身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据此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者如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据此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如:与司法人员恶意串通。

“直播有诈”认定为诈骗的条件之一为,主播,或者公司“拉黑”粉丝,目前司法实践将逃避债务情形,认定为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前述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在作者看来,上述司法实践片面理解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均需符合第一项规定,即:隐瞒身份;非隐瞒身份的欺诈应以“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虚假广告罪等。

对刑法适用谦让性的理解

就“直播有诈”的情节而言,某短视频平台提供的线索已包括欺诈和主播承诺;但主播不能隐瞒身份,如:直播自媒体采取实名注册,学者据此在节目中谈到了实名注册。

既然直播打赏有证据可以撤销,刑法适用的谦让性意味着,在此情形下,刑法适用不得“优先”;至于地方司法为何优先适用刑法,有适当的话题再予以讨论,如:罚金、没收非法所得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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