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达成的分居协议,我国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法的正能量 2025-04-13 05:34:35

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12月5日)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涉外婚姻)29:关于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达成的分居协议,我国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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