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弹弓
大家都不陌生
是很多人童年的回忆
然而在有的人手中
弹弓却成了搞破坏的利器

12月5日凌晨5时许
濛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称自家商铺的玻璃门突然碎裂
怀疑有人故意破坏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仔细勘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为尽快找出嫌疑人
民警调取店铺及周边监控进行查看
通过反复比对和分析
成功锁定了嫌疑人陈某

监控录像显示
凌晨2时许
陈某驾驶电瓶车行至商铺门口时
停车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弹弓
对着商铺的玻璃门进行射击
导致玻璃门瞬间碎裂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
民警成功将嫌疑人陈某抓获
据陈某交代
他之所以这么做
是因为对方诋毁自家店铺的菜品不新鲜
一直耿耿于怀
为了报复对方
他才用弹弓击碎了玻璃门
经审查
嫌疑人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彭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不要随意损坏他人财物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链接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行为的对象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根据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情节”,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何为“数额较大”“严重情节”,《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做了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其他行为是否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情节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来源:成都彭州公安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许英
编辑:王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