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请求,维持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据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课后服务时段,长沙市某校教师宋雨明在多次制止课堂喧闹未果后,向吵闹学生投掷半截三角尺,致使前排学生刘某辰前额受伤。经鉴定,该伤害构成重伤并达到九级伤残标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宋雨明作为教育工作者实施伤害未成年学生行为,虽存在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但因犯罪情节恶劣被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作出从业禁止令,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判决明确,涉事学校已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故驳回伤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诉求。
二审审理期间,长沙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充分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完整、法律适用准确、量刑尺度适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