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有网友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竞争性?
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具备竞争性, 可以从以下六个维度进行。
(一)招标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于邀请对象特定,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不宜判定其具有竞争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对象参与竞争,因此在无其他违法情形下,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宜进一步分析是否具备竞争性。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列出的相关情形, 参考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存在歧视性条款, 也不存在明显脱离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要求 (如过度抬高资质、业绩要求, 人为降低了招标项目的竞争性) 。如不存在此不合理因素, 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且与市场价格相比, 投标价格较合理, 那么即视为具备竞争性, 可以继续评标流程”的规定, 分析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 是否人为抬高了投标门槛导致竞争不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析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程序不合法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情形。
(三)投标价格分析
投标报价直接影响招标项目成果, 由此分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尤为重要:
1. 与市场价格相比, 是否具备合理性
例如, 在工程招标中,剩余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甚至比不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的价格都要高;在货物采购中, 是否低于市场价或与市场价相当;服务采购中, 与市场价相比, 投标价格增加的部分是否与社会用工成本的增长率相当。
如果无法较准确获取市场价格, 可以取近期同类项目的成交价格作为参考, 进行比较。
2. 与参加本次投标的其他投标报价比, 是否价格适中或较优
如果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过分高于其他被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则不宜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投标人因不满足招标文件关键技术条款而被否决投标, 则其投标产品可能是不达标 (未达到招标文件基本要求) 的低质低价产品, 应剔除在外。
(四)对招标文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应当分析投标人的应答文件, 判断其技术规范和商务条款对招标文件的满足情况。
如果仅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门槛, 其他条款较少满足或总体满足情况较差, 则竞争性相对较弱;如果基本满足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仅有少量甚至个别非关键指标不满足, 则竞争性较强。
(五)重新招标的获益分析
从招标项目、招标人本身来分析重新招标的获益:
如果项目并不紧急, 且本次投标原本投标人较充足, 部分投标人仅因低级错误而非实质性响应不满足的问题被否决投标, 重新招标有较大可能实现较充分竞争, 可使招标人获得更大利益空间, 则建议否决全部投标后重新招标。
如果项目非常紧急, 有效投标人报价在招标人预算范围内, 且经分析后发现, 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更大, 则可以继续完成评标流程。
(六)重新招标的风险分析
对投标人来说, 首次招标已经公开唱标, 各投标人的报价已公开, 再次投标, 将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对招标人来说, 由于首次招标已公开唱价, 投标人已知晓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名单, 给再次投标时的串标、围标提供了机会, 同时, 延长招标时长、增加招标轮次, 也会增加采购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重新招标的风险大于重新招标可能获得的收益,则宜继续评审而非判定不具备有竞争性而否决所有投标。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竞争性的衡量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由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实践中既要防止简单粗暴地直接否决全部投标, 给招标人带来项目周期延误的损失;也要防止过度评判竞争性, 让竞争性不足的投标人中标, 给招标人带来较大的资金和项目质量损失。因此, 需要评标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 综合分析以上评判维度, 并结合可能存在的风险, 给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结果, 以实现最大程度确保招标人、投标人的合理利益, 营造良性健康的招标采购竞争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