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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案之残忍,令人闻之色变。它多发生于熟人之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常为熟人,其集体屠杀特征已非孤立犯罪现象,此类犯罪目的性强、激烈程度高,常致亲人或熟人全家遇害,与报复社会型犯罪及普通犯罪案件有本质区别。灭门案的发生是怨恨长期累积的结果,掺杂复杂心理与社会环境因素,情感卷入、冲突累积、人格缺陷及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交织,民间私怨最终演变为“灭门”惨案。而民间私怨作为民众间隐蔽、外人难察的复杂冲突,长期累积后果严重,其恶劣影响已引发全社会关注,甚至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灭门”案不仅暗藏巨大社会管理危机,更易引发公众恐慌及对熟人关系的不信任。
“灭门”案件相较于一般普通犯罪,其犯罪后果更为严重,主要体现在犯罪多为既遂和致死人数众多两个方面。行为人在实施前往往经过长时间筹划,包括准备工具、选择作案时间与路径等,实施时目标明确,极少出现未遂或中止情形。以广西贺州“灭门”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凌某娟因家庭经济矛盾,精心谋划并实施犯罪,用铁锤和水果刀杀害了胞姐一家四口。为达目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不计后果、肆意杀戮。据媒体公开报道的30起“灭门”案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占比高达100%,平均每起案件死亡4.7人。其中,2011年辽宁鞍山发生了一起“灭门”案,嫌疑人因家庭和经济矛盾,一夜间杀死十人,震惊社会。
在“灭门”案件中,熟人作案远远多于非熟人作案,被害人往往缺乏防范意识,犯罪行为人因而更易得手。在统计的30起案件中,每年非熟人作案仅约1起,其余均为熟人作案。熟人作案中又以家庭成员之间的行凶最为典型,共有10起,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一旦家庭矛盾激化,极易诱发严重暴力事件。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熟悉关系的案件更多,达17起,约占六成,涵盖范围广泛,包括邻里、同事、生意往来、雇佣关系、婚外情及赌博借贷等。例如2010年浙江富阳“灭门”案,嫌疑人方某因欠下高利贷无法偿还,伺机潜入债主张某家中,先杀死其儿子,后伏击张某夫妇并劫走28万元现金,行凶手段极为冷酷。
从犯罪目的角度审视“灭门”案件,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主要聚焦于报复与劫财两大方面,其中报复动机尤为突出。在统计的30起案件中,因报复而引发的案件多达24起,占比高达80%,而劫财案件仅6起,占20%。报复动机可进一步细分为家庭矛盾引发的报复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报复。其中,家庭矛盾类案件累计10起,涉及夫妻、父子、姊妹等情感矛盾及家庭经济矛盾,而其他原因引发的报复则包括村委会选举矛盾、同居矛盾、合伙纠纷等,此类案件共14起。例如,2009年北京大兴“灭门”案中,李某长期积怨于家庭压抑,情绪在酒后失控爆发,接连杀害妻子、妹妹、父母及两名年幼子女,行凶后逃至海南被捕。
从地域分布观察,“灭门”案件遍布广泛,不仅发生在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也涉及河南、山西、湖南等内陆省份,甚至延伸至陕西、宁夏、新疆等西部地带。案件地点不仅限于北京、南京、合肥等大都市,还涵盖温州、贺州等中等城市,以及河北灵寿、辽宁新民、贵州松桃等乡镇及偏远山村。然而,从发案数量来看,农村地区“灭门”案件显著多于城市。在统计的30起案件中,有23起发生在农村,占比高达76.7%;而城市有7起,占比23.3%。这主要归因于城市人口密集、居住集中,不利于犯罪实施,而农村,尤其在偏远乡村,邻里联系相对疏松、外来人员较少,更容易形成作案的“真空地带”。
“灭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往往无视法律、泯灭良知,甚至丧失人性。为达犯罪目的,犯罪人不择手段,不分对象,毫无怜悯之心,对生命极度蔑视。受害者年龄跨度大,从青壮年到老人、孩童,甚至孕妇均不放过。在作案手段上,凶器多样,包括尖刀、菜刀、铁锤、斧头等,行凶方式极其暴力,有的在杀人后还进行肢解、焚尸等手段以毁灭证据,暴露出其穷凶极恶的本性。例如,陕西乾县一案中,杨某为盗窃财物闯入李家,用菜刀连砍一家五口,造成3死2重伤,刀口被砍成锯齿状,令人震惊;又如新疆钟某因纠纷怀恨在心,闯入熟人家中连续杀害三名无辜,包括一名幼童和一位母亲,手段残暴至极。
“灭门”案件发生后,犯罪行为人通常因自知罪行重大,将面临严厉惩罚,往往会蓄意破坏现场、销毁证据,增加案件侦破难度。同时,为逃避抓捕,他们大多选择迅速逃离现场,跨省潜逃,给公安机关带来极大的抓捕压力。例如,2010年河北灵寿县张某因家庭矛盾用斧头砍死岳父母等6人后逃亡,警方历时372天,辗转五省十余县市,动用大量警力及媒体协查,才将其抓获。又如广西贺州一案,因被害人社会关系复杂、现场证据稀少,警方调查排查2000余人、梳理近千条线索,最终锁定三名嫌疑人。随后追捕中,警方跨越广西、湖南、江西、浙江、广东等多地,行程上万公里,最终将潜逃至东莞的嫌犯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