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今天上午,接到一位女士的来电,听声音,这位女士在电话那头有些激动,她告诉说:两年多前,我与本地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与这家餐饮公司经过协商之后,确定,我作为一名服务员,在起初的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是:2500元至2900元。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届满之后,我的每月工资为3800元。那些全勤奖、绩效奖,还有加班费等,则另外依实计发。
前不久的一天傍晚,公司老板召集我们全体服务人员开会,老板在会上宣布:目前由于餐饮业普遍不景气,公司经营已面临困难。从下个月起,每一位职工,每个月都要下调工资300元至500元。那些相应的绩效考核奖等,也要相应的减少。
我与许多职工听后,对此自然心存不满。但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又都不敢明确提出异议。请问:企业主能任意减少职工的劳动报酬吗?
我听了后,回复这位女士: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自身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原确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并且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之后,才能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
这位女士与这家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届满之后,明确了每个月的工资标准。因而,只要这位女士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依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和所在企业规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餐饮公司经营又总体正常的话,则餐饮公司是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我最后对那位女士说: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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