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5日作出的“沧南环罚决〔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28日,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顺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4年12月9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向分局提供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口(1)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小时均值为4580无量纲,检测结果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排放限值为2000无量纲)1.29倍。(2)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厂界上风向5#小于10无量纲;厂界下风向2#进行了4次采样,检测结果分别为:43、31、26、19无量纲;3#进行了4次采样,检测结果分别为:31、22、30、28无量纲;4#进行了4次采样,检测结果分别为:38、29、26、22无量纲;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最高值为43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限值标准(20无量纲)1.15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顺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万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