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兵只比提督低半品,按说差别不是太大,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

此刻尽是空虚 2025-04-19 12:15:43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武职官制与文职官制存在显著分野。具体而言,武职官制呈现出较为严谨的等级架构,并不存在所谓“跳品”现象。这意味着,在其九级十八品的完整序列里,各个等级均有与之匹配的特定职务,上下级之间的品级差异通常仅为半品或一级。

从官阶品级层面审视,提督位列从一品,总兵则为正二品,此二者与文官体系中的总督、巡抚品级设置相契合。然而,就职责执掌而言,提督与总兵、总督与巡抚所涉及的概念,存在本质性差异。

【提督与总兵是绝对的上下级关系】

提督作为各省绿营之最高行政与军事长官,与将军、总督、巡抚同属封疆大吏序列。依定制,于全国范围内,除山西、河南、山东、江西、安徽五省之外,其余各省皆设置提督职位。提督依职责区域与作战环境差异,可细分为陆路提督、水路提督以及水陆两栖提督。鉴于水路提督与水陆两栖提督的设置主要集中于沿海省份,为使论述更具针对性与代表性,在此仅以陆路提督为研究范例展开阐述。

“提督”系简称,其正式官衔乃是“提督军务总兵官”;而“总兵”的正式官衔则为“总兵官”。实际上,总兵亦属地方要员范畴。在朝廷正式公文中,地方要员通常被称作督抚提镇,其中“镇”所指代的便是总兵。

依据《大清会典》之记载,提督之职责涵盖:统领本标所属官兵并负责分防营汛之管理,对全省各镇实施节制,同时承担校阅军事装备、修缮整治武备以及核查武职官员等事务。由此可见,于清朝军事体系中,各省绿营官兵悉归提督节制管辖。特别指出的是,其所提及的“节制各镇”这一职责范畴,明确将总兵亦囊括其中。

总兵一职,其职责界定为执掌一镇之军事政务,肩负着统领本标,并辖制所属协、营各级将官之重任。若以现代军事编制类比,提督类似于省军区司令员,而总兵则与地级市军分区司令员相当,两者分别对应军级与师级军事单位层级。

在军事体制架构中,提督与总兵存在明确的法定层级关系,总兵作为下级,负有绝对服从提督指挥调度之职责。同时,于每五年依规开展的军政考核进程里,兵部将以提督所提供的评价意见为重要依据,对各镇总兵展开严谨、全面的考核评定工作。

此情形与总督、巡抚之关系存在显著差异。总督与巡抚虽在品级上有高低之分,却并非传统意义上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二者于政务管理中各有明确分管领域,在自身权限范畴内行事时,仅需相互通报情况或就相关事务进行协商探讨。待达成最终共识后,再将意见呈奏朝廷。

在封建王朝统治架构中,朝廷针对督抚这一高级地方官职,施行以相互制衡与监督为核心的策略方针。此策略旨在防范督抚权力过度膨胀,避免出现地方势力坐大、中央难以驾驭的不利态势。自雍正时期起,皇帝赋予督抚密折奏事之特权,凭借此特权,督抚得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各类事务。如此一来,总督与巡抚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相互忌惮的关系,其中总督对巡抚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忌惮。

提督与总兵在政务奏报权限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就密折上奏权而言,通常情况下,皇帝仅将此权力赋予提督阶层,而总兵官并不具备单独上奏密折的资格。总兵官若需向朝廷奏报事务,仅能通过常规的题本渠道进行。密折上奏权的缺失,使得总兵在朝廷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相较提督明显降低。

【各镇总兵受多头领导】

在清朝的地方军政体系中,各省总督被明确赋予法定的最高军政领导地位。绿营武官体系里,上至提督,下至把总,均归总督管辖节制。尽管提督与总督在官阶品级上同为从一品,然而,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二者实则存在严格的上下级之分。

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架构下,各省巡抚基于具体情形,部分被授予“节制各镇”之权。从语义内涵分析,巡抚权力的上限仅达总兵层级,提督并不在其节制范畴。基于此,提督在行政统属关系上,仅对总督负责,而不受巡抚辖制。

在日前所撰文章里,御史针对巡抚与提督的关系展开重点论述。提督地位逊于巡抚这一现象,其关键缘由在于乾隆时期推行的“年终密考”制度。此制度赋予巡抚对提督的考核特权,致使提督在地位上有所不及。若读者欲深入了解相关详情,可查阅前文,在此便不再赘述。

在清代军事职官体系中,总兵一职处境颇为微妙。其直接隶属上司为提督,而从更宏观的军政统辖架构而言,总督位居最高领导之位。此外,若遇兼掌“节制各镇”特权的巡抚,总兵亦须服从其指挥调度。由此可见,总兵于行政与军事指挥序列中,需受提督、总督及此类巡抚三重领导。

然而,不应因总兵之上存在多层领导,便贸然判定其政治地位低下。事实上,部分读者长期秉持一种见解,即认为总兵一职在价值衡量上逊色,甚至不及从四品的知府那般受重视。

显然,此观点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清代兵制体系中,总兵一职隶属于绿营,为高级武职,员额设置具有严格限定。具体而言,全国范围内,陆路总兵仅设七十员,水师总兵则为十三员。

在清代军事建制中,各省总兵的员额配置存在显著差异。诸如山西、安徽、江西等省份,仅设总兵2员;反观陕西、甘肃、四川、广东、贵州、云南等省份,其额定总兵数量则介于4员至6员之间。

从军事职官体系的角度来看,清代总兵一职,其职能定位类似于当下行政区划中地级市军区司令。然而,需明确的是,现代省级行政区划之下,通常辖有十余个市级区域,由此导致市军区司令数量显著多于清代。具体而言,于军事要冲或边境关隘负责驻守之各镇总兵,从职级考量,其最低亦应等同于副军级。

在清代,崇文抑武的政策导向显著。通常,于同等品秩条件下,武职官员的地位相较于文官略逊一筹,不过,差距仅为一个品级,尚处于合理范畴,不至过于悬殊。依据官方典籍所载,身为正二品的总兵,其政治地位大致与各省布政使相当,即便有所不及,亦不会低于按察使。

从地方绿营的驻军层级设置,亦可洞察其中端倪。除少数关键府衙外,多数府城所驻绿营部队,多为游击、守备等职属单位,其品级介于三品至四品之间。此品级与知府官阶相当,如此设置,旨在使双方在政务运作时,能够实现高效协同,避免因品级差异而引发的相互轻慢,从而确保地方治理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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