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成立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给某润公司做账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赣0603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生,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高中文化,江西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4年1月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1日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2024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沈*,江西**(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刑诉〔202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生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生及其辩护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生系江西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起,九江市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瑞公司)以某润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瑞﹒山湖湾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等安装工程,某润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九江某瑞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某瑞公司承担。项目建筑过程中,九江某瑞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向杨某生报告后,与九江某瑞公司薛某许等人商议,虚开劳务发票给某润公司做账。2021年3月,杨某生联系亲属黄某,杨某以黄某的名义成立了鹰潭某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帆公司)。某帆公司成立后,在与某润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杨某生、杨某以某帆公司名义向某润公司出具了342份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1,935,849.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某润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二、虚开发票罪
2017年起,江西省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瑞公司)以某润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瑞﹒阳光悦湖项目土建设、水、电、市政附属工程,某润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江西某瑞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某瑞公司承担。项目建筑过程中,江西某瑞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某瑞集团工作人员与杨*商议,虚开发票给某润公司。杨某向杨九生报告,杨某生同意。2018年12月,杨某以实际控制的江西某润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向某润公司虚开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票面金额16,500,000元,税额共计785,714.32元。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生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上缴了210万元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生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生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税款损失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生系江西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起,九江市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瑞公司)以某润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瑞﹒山湖湾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等安装工程,某润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九江某瑞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某瑞公司承担。项目建筑过程中,九江某瑞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向杨某生报告后,与九江某瑞公司薛某许等人商议,虚开劳务发票给某润公司做账。2021年3月,杨某生联系亲属黄某,杨某以黄某的名义成立了鹰潭某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帆公司)。某帆公司成立后,在与某润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杨某生、杨某以某帆公司名义向某润公司出具了342份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1,935,849.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润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二、虚开发票罪
2017年起,江西省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瑞公司)以某润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瑞﹒阳光悦湖项目土建设、水、电、市政附属工程,某润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江西某瑞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某瑞公司承担。项目建筑过程中,江西某瑞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某瑞集团工作人员与杨某商议,虚开发票给某润公司。杨某向杨某生报告,杨某生同意。2018年12月,杨某以实际控制的江西某润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向某润公司虚开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票面金额16,500,000元,税额共计785,714.32元。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生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退缴了210万元税款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生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税款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建筑安装合同、开票明细、交易流水、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薛某光、薛某许、邱某枝、黄某、薛某铿、叶某华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生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翔鹰所鉴字(2024)第13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杨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税款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生所犯罪名、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税款损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生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及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杨某生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生及杨某退缴的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 *
人民陪审员 何**
人民陪审员 吴**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