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孩私自出学校溺亡,家长索赔81万,学校称与我无关

雪峰说法 2023-08-26 11:55:17

江西宜春,14岁女孩上学期间,突然在校内失去踪迹,老师通知家长后,众人全力寻找,终于在河边发现女孩尸体,家长向学校和保险索赔,“她是哭着出校门的”,学校:私自出校溺死,与我无关!保险:自杀我们不赔!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黄丽是宜春市樟树人,事发时只有14周岁,父母都是普通上班族,平时工作繁忙,没有过多精力照顾孩子,黄丽学习成绩也不错,父母便将她安排进当地一所全封闭式学校。

平时黄丽都呆在学校,只有周五放假后才会回家,周天晚上返回学校,一切都井然有序,父母不仅为黄丽正常缴纳学杂费,还在朋友推荐下,为她购买一份学生保险。

事发当天是周三,吃完午饭后,黄丽父母突然接到老师电话,询问他们女儿的去向,这个电话让黄勇夫妻瞬间蒙圈,女儿明明在学校,怎么还向他们问起他们去向?

这时老师告诉他们,当天上午下课后,就没有见到黄丽身影,学校找遍一圈没找到,问遍老师和同学也没人见到她,这才想起询问家长,看看她是否私自跑回家。

父母一听心急如焚,赶紧放下手头工作,黄丽这孩子从小性格内向,该不会出什么事吧?

此时老师已经通知学校和家长,大家发动全力寻找,终于有人想到查看监控,随着镜头一帧一帧回放,有人在人群中发现黄丽的身影,她从学校后门偷偷跑了出去。

仔细一看视频,黄丽离开学校时还偷偷抹着眼泪,这让父母更加担心她的安全,默默祈祷着平安,确认黄丽出校后,学校立即安排人手,扩大搜索范围。

很快,当天下午15时许,搜索人员有意外发现,那是学校边上的一处小河,里面疑似漂浮着一具尸体,打捞上来后经过辨认,正是已经溺亡的黄丽。

看着女儿的尸体,黄勇夫妻悲痛欲绝,黄勇妻子边哭边喊,“我可怜的女儿”,哭得当场晕死过去,旁观众人见此情景无不潸然。

人死如灯灭,需入土为安!黄勇忍着悲痛为女儿处理后事,葬礼结束后,他觉得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女儿好好的一个大活人,怎么就会在学校外面出事?还是掉入河中淹死,事发前抹眼泪离开学校,是不是受了委屈想不开?

可校方却认为,黄丽死亡事件发生在校外,且是自己私自跑到河边,不排除是失足坠水,学校不该为此负责,且黄丽抹眼泪的原因,学校也一直无法查明,兴许是她一时想不开。

见学校态度如此推诿,黄丽父母又想到保险,因为他们在缴纳学杂费的同时,还为女儿额外勾选学生意外保险,无论如何应该获得赔偿。

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态度异常冷漠,他们觉得己方无需赔偿,一是保险范围只包括校内,而黄丽死亡发生在校外;二是保险只赔意外事件,黄丽的情况不排除是自杀。

学校、保险和黄勇夫妻三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见协商无果,黄勇夫妻将学校和保险诉至法院,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

黄丽的死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到老师或学生欺负,一时想不开跑出学校,不幸坠入河中淹死;二是受到欺负后,径直跑到河边跳水自杀,无论哪种情况,学校都负有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丽出事虽在校外,但出事时间是周三,仍可以视为在学校学习期间,且她在吃饭排队时,偷偷从学校后门跑出,显然可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若能查明,黄丽是被人欺负后,私自离开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列为第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不过学校也需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发现黄丽失踪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存在一定过错;对学生监管不严,也有一定过错;且庭审期间学校拒不提供相应视频,可视为推卸责任之举。

根据民事诉讼的推定原则,证据在一方保存的,一方故意毁灭证据,应视为对方主张成立,因此可认定黄勇夫妻主张的黄丽哭着跑出校门为事实,学校需负赔偿责任。

2.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负责!

上学的人应该有些印象,学杂费中有个勾选项目为意外保险,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4方面:(1)常规赔偿,如医疗费;(2)残疾赔偿,如残疾赔偿金;(3)死亡赔偿,主要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4)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主张自己无需赔偿,理由是黄丽不排除自杀,自杀确实不是保险的理赔范围,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拿不出黄丽自杀的证据,只是合理怀疑,仍应承担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付25%责任,赔偿黄勇夫妻20万元,剩余的61万元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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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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