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恋爱中的男女情侣来说,大家平时在一起无论是同居还是恋爱,都抱有一个目的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不过在婚前的同居过程中,这种试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只要你情我愿没有人会说什么。但是可怕的就是女人会认为,跟男方同居一旦分手自己吃亏。
为什么女人会有这种想法,是因为女方觉得在性关系上付出了牺牲,张口就会索要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但是她却忘记了男人也有青春损失费,也需要女方来承担所谓的损失的。所以男女未婚同居,本来就是你情我愿两个成年人的事情,谈不上谁吃亏谁沾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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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陈某和赵某原本是情侣关系,因为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二人分手。女方陈某想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男方赵某写借条为凭证,甚至以死相逼写下欠条100万元。
之后,因为男方赵某没有将100万借条上的钱还给女方陈某,陈某就把赵某起诉到法院,想让男方承担这种不合理的借款。不过,法院也不是吃素的,仔细审理了两个人的《借款协议》之后,认为双方都承认是女人分手之后,要求男方写下的欠款。
最终,法院认为该借款并非实质性的正常借贷关系,而是附加条件的赠与,就是男方赵某以陈某与其分手为条件成立的赠与合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女方陈某的全部诉求。认为这是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可见女方的小聪明最终还是失算了。
对此,很多媒体认为女方这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如果对这样的诬告都不能进行惩处的话,就真的有悖于法律的尊严了。当然,男方赵某是否会追究女方的敲诈勒索罪名,就要看男方是否是也跟女方一样狠心,给这样的贪得无厌的女人一点教训了。
看到这里不得不说现在的女人,真的是把自己当成了商品来出卖了,并且不管是恋爱期间还是结婚还是婚后,只要提出分手无一例外吃亏的永远是男方。比如,恋爱分手女方跟男方索要分手费,结婚之前女方给男方索要巨额彩礼钱,即便结婚之后女方跟男方分手也会索要一大半财产。
那么,既然法律推崇的是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为什么在分手问题上女方在优势男方在劣势呢?说白了还是把女方的地位看的太高了,而把男方的地位压的太低了。比如,女方骗婚要了30万彩礼钱,婚后一个星期提出离婚就刮走了男方一多半彩礼钱,进退几万元了事。
很多网友看到这里也纷纷跟帖留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山西一名网友跟帖留言;“活该,你自己不自重自爱,你还想依法保护你的无理要求,心术不正,做梦也梦不到能发财。既然你觉得吃亏,婚前最好不要做婚后才能做的事情,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湖南一名网友跟帖留言;“性别一换就是敲诈勒索罪,作为女人你心甘情愿跟男方谈恋爱,就已经说明双方都是平等的,发生性关系也是双方都你情我愿的。如果你谈的对象男方是以后,分手跟对方索要损失费,那么女方就属于第三者插足,已经违法公序良俗了。”
其实,像这样的恋爱婚姻男女双方的纠纷,无非都是一个钱字在作祟,就像最近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件一样,女方明明已经跟男方同居了,却还是起诉男方强奸,最终男方换来了三年牢狱之灾。这种以保护女方为名义却侵害男方行为的法律,我们不要也罢。
好在这一次海南万宁法院的法官们,没有掉入女尊卑的陷阱,让想依靠女性身体发财的梦想破灭了。有些女人甚至跟男方结了婚,男方想发生性关系还必须扫码给钱才行,如果女方动不动就拿性交换跟男方要钱,那么跟卖淫又有什么区别呢?
大家对于海南万宁女性陈某,以跟男方分手要求赵某写下100万借条的行为,你认为该追究女方的敲诈勒索罪吗?欢迎跟帖留言。
如果不给够钱,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女方可以去告男方强奸,男方多数会花钱消灾…[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