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泳女子游洱海,在三人围观下裸泳,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觅源说一说 2023-11-30 10:10:05

在旅游时看到过一些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在景区乱扔垃圾、乱刻乱画、乱摘乱拔的?你会不会觉得很气愤、很无奈、很无语?你会不会想要制止他们呢?

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争议。视频中,一名身材姣好的女子,在洱海边脱掉所有衣物,赤身下水游泳。岸边坐着三人,其中一个拿着手机拍摄,另外两个则在欢呼和起哄。视频中,还可以看到有卖气球的小贩经过,以及不少游客在洱海步道上行走。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当地的游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更对洱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这段视频很快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网友这场议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两个对立的阵营:一方是支持裸泳的人,他们认为裸泳是一种自然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对自己身体的自信和对大自然的尊重,是一种个性和创意的展示,是一种追求和享受的方式,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另一方是反对裸泳的人,他们认为裸泳是一种不文明和不卫生的行为,是对公共场所的污染和对公众的冒犯,是一种无知和无耻的表现,是一种炫耀和挑衅的手段,是一种无视和践踏的态度。

其实,裸泳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几年前,就有过类似的事件发生。2018年7月,一名男子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公共水域裸泳,被当地居民拍下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当时,有的网友表示理解和支持,有的网友表示反感和厌恶,有的网友表示无聊和娱乐。而当地公安机关,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被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这一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防止和惩治一些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那么,女子在洱海裸泳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呢?依照目前法律来看,该女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应当受到拘留的处罚。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女子在洱海裸泳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另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防止和控制水污染,保障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那么,洱海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呢?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争议。有的人认为,洱海是大理市的主要水源,也是云南省的重要水资源,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保护,禁止任何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有的人认为,洱海是一个旅游景区,也是一个生态系统,应当允许一定程度的开发和利用,只要不影响水质和生态平衡,就可以进行一些合理的活动;还有的人认为,洱海的水质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已经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应当进行治理和恢复,而不是进行保护和禁止。这些不同的看法,反映了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缺性,也反映了水资源的利益和冲突,以及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不论别人怎么看待这件事,小编认为裸泳女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当地的游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更对洱海的水质和生态平衡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那三人,不仅没有制止她的行为,反而拍摄和欢呼,也是一种不文明和不道德的表现。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您对此怎么看呢?别忘了点赞和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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