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因突发事件离任,县丞、主簿等佐杂官能否代理知县?

此刻尽是空虚 2025-04-17 10:57:27

【在任知县能发生什么意外?】

无论出于何种缘由,知县卸任在官方表述中被称作“出缺”。而因意外导致“出缺”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三种:

其一,在未经由吏部依规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官职骤然出缺,此状况通常源于官员遭遇特殊变故。具体而言,或是因祖父母、父母辞世,官员需遵循丁忧制度;亦或是官员自身罹患重疾,致使无法履职理事。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知县本人或其所在县的佐杂官员(诸如县丞、主簿、典史等)应即刻向上级部门呈报,呈请督抚衙门委派人员代为处理政务。

以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为例,彼时安徽省桐城县知县因其父辞世,旋即向巡抚衙门呈递申文。

本月二十三日,下官接获家信,惊悉家父辞世。依例循章,下官已就丁忧事宜向上禀报,并呈请安徽巡抚速遣专员接任本职。与此同时,下官已行文委任本县典史刘某某暂行代拆代行之责。安徽巡抚旋即批复,饬令候补同知李向阳前往接任,承接印信。

第二类情形,乃涉及省亲、侍亲、修墓、迁葬及娶亲诸事,官员经由吏部依规履行正式手续后,暂行解职。此等状况在官场屡见不鲜,与此同时,督抚衙门亦会选派人员前往代为处理政务。

另有一类情况,官员因钱粮账目出现亏空,抑或遭总督、巡抚以弹劾之举,致使自身官职被降等甚至直接革除。

清初之际,于官员任免相关事宜上,制度别具一格。彼时明文规定,督抚若欲摘印开缺,须静候吏部回文批复。然而,时移世易,至雍正五年,规则发生变革。自此之后,督抚在相应情形下,有权即刻摘印,并委派专员署理相关事务。但需明确,唯有待吏部经过审慎商议、奏请皇帝并获旨意定案之时,方可正式履行开缺程序。

乾隆五十一年经议定,针对因自身才能难以胜任事务繁杂之职,故而奏请调任至政务简易之缺的官员,各省督抚需在向上奏报当日,即责令其卸任,另行委派其他官员代理其职,无需等待吏部回复公文。反之,对于由政务简易之缺调往事务繁杂之缺的官员,务必持有吏部核准批复,方可离任。

若地方知县因罹患疾病而呈请休假,督抚有权径直准许其即刻离任,无需等待吏部复文予以核准。

在古代,受制于交通与信息传递的局限性,若知县因突发状况而职位出缺,自事发地行文至督抚衙门,其间存在显著的时间延迟,由此易导致地方行政管理出现短暂的空白期。为避免地方政务因之延误,朝廷特作规定:在此期间,出缺官员的直属上级需亲力亲为或派员代为履行职责。

乾隆时期,官方明确颁布规定:若州县官员遭遇丁忧之变故,或因疾病而告请卸任休养,且该州县官与知府同城,那么知府需即刻收缴其印信,并暂行兼理州县事务;若州县官与知府不同城,知府则应依据地理之便,审慎挑选贤能官员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同时,州县的仓库钱粮必须详细清查并妥善封贮,待上级派遣专员抵达后,再正式办理交接事宜。

【什么人有资格成为代理知县?】

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关于知县出缺后的委署权力归属,依制应由该省布政使执掌。然而,在实际政务运行过程中,这一权力却常为督抚所掌控。雍正帝曾于一道上谕中明确指出:“属员之职位出缺,虽委署之请由布政使与按察使详呈,但实际操持此权者,乃是巡抚。”由此可见,督抚派员代理知县并非遵循既定规制,而是打破了原有权力分配格局。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若布政使凭借其权势,坚决主张任命特定人员代理知县一职,即便督抚亦难以施加有效干预。此类情形在历史上确有实例可循。不过,总体而言,布政使通常不会因如此细枝末节之事,与督抚公然形成对立态势。

在清代制度体系下,委署这一行政安排具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具体而言,针对委署州县之职,其设定的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督抚负有重要职责,需向吏部进行题请,即就应当晋升的人员向吏部提出题补申请。只有在经过吏部审慎议准之后,相关职位方可正式放缺。

然而,在具体政务施行进程中,督抚为实现对下属官员的调配与安排,每当知县职位出现空缺时,常常并不按照正规流程进行题补或调补,反而任用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候补官员,甚至派遣实缺官员进行署理。针对此类现象,乾隆四十二年,吏部明确颁布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被委派署理正印官之职。若此类违规情形发生,该督抚将被依法参奏并予以相应议处。

此外,督抚在委署官员的任用与监管方面肩负重要职责。若所委署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地方政务造成贻误或出现重大差错,且督抚未能及时进行追究与参劾,那么督抚将依据未揭报劣员相关条例,受到相应惩处。

关于委署知县的任职资格,吏部有着详尽规制。当知县职位出现空缺时,若该县域事务相对简约,通常会安排现任州县官员兼任此职,即由毗邻地区的知州或知县兼管相关政务;另一种情形是,启用尚未有过署缺经历且经验尚浅的候补人员进行署理。此举措针对简缺知县职位,旨在为候补人员提供实践锻炼契机,以积累政务处理经验。

在地方行政体系中,若遇知县职位出缺的情况,按定制,须由别府佐贰官员署理,且该佐贰官员品级应高于或等同于知县。例如,当福建泉州府南安县知县一职空缺时,便会选派泉州府以外的佐贰同知或通判进行委署。

尤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清代明确禁止委派县佐杂官署理知县之职。县佐杂官在清代官僚体系中品级较低,多非通过正途入仕,其群体整体素养欠佳。加之朝廷对此类官员存在偏见,基于上述因素,官方遂以明文规定,严禁县佐杂官署理或代理知县事务。

针对此方面内容,道光皇帝曾颁布一道上谕,其中表述明晰:

近期,于各省县治之职任调配中,存在一种现象:代理知县之位,常委以府经历、县丞及州判等官员担任,且任期冗长,数月乃至经年,不见更替。需知,此类人员并非经由正规选拔途径进入仕途,品德操守优良者鲜少。一旦委以地方治理之重任,其往往凭借职权,巧立名目搜刮民脂民膏,对家丁与差役之行为亦不加管束,致使治理过程中弊端丛生,乱象纷纭。有鉴于此,今后但凡州县出现职位空缺,切不可随意任用佐贰佐杂官员进行署理。

至此,相关思路已明晰。于清代,若知县遭遇突发状况,依制有权即刻以文书形式向督抚衙门申请离职。然而,佐杂官受制度约束,即便在知县缺位时,亦无代理知县主持政务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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