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县男子丁先生与前妻王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女儿长达11年。2022年,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个女儿共计10万元抚养费,但法院最终仅判决王女士支付2.1万元抚养费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丁先生不服判决,先后上诉至运城中院、申请再审及检察监督,但均被驳回。
11年抚养仅获2.1万,当事人质疑判决合理性丁先生表示,自2008年前妻离家出走后,他一人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责任,而法院判决的2.1万元抚养费平均到每月仅80余元,远不足以覆盖孩子的基本生活开销。尽管他提供了女儿的教育费用证明,但因证据形成时间较晚且缺乏佐证,法院未予采信。更令他不解的是,王女士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而两个女儿因经济困难均未完成高中学业,小女儿目前只能跟随他在超市打工维持生计。
法院:结合当时经济水平,判决并无不当法院认为,抚养费的确定需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父母负担能力及子女实际需求。由于丁先生提起诉讼时两个女儿均已成年,法院最终按照2008年至2021年的生活标准酌定抚养费数额。尽管丁先生多次申诉,但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均认为原判决并无明显不当,程序上已无进一步救济空间。
专家:司法裁量权与抚养费标准的现实矛盾法律专家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司法裁量权与抚养费实际需求的脱节。尽管法官有权根据个案情况调整抚养费,但过低的判决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此外,此类案件的申诉渠道有限,当事人即便不服判决,也难有翻盘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