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利剑2025】尊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

廉江政聊社会 2025-04-26 12:18:3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治力度,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麦某、戚某、钟某三人为牟取利益,合谋开设手袋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某名牌手袋,分别由钟某负责提供原料及销售,由麦某、戚某负责加工。2023年3月起,麦某、戚某在无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下,在廉江市某镇租用房屋加工生产假冒某名牌手袋。2023年5月,该加工厂被廉江市某市场监督所执法部门查封,现场扣押手袋63个,半成品手袋36个,加工生产的手袋未销售,仍未获利。

经查,麦某、戚某为牟取利益,未经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加工生产某名牌皮包63个,货款人民币约240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明知是假冒商品仍销售、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如包装、标签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切莫为牟取利益,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当心走向犯罪泥潭!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警惕选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发现假冒商品时保留证据(购买记录、商品照片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平台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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