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固始看社会 2024-12-25 04:12:25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6月22日,高某驾驶朱某所有的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A保险公司在向其被保险人朱某理赔保险金后,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2022年5月17日,A保险公司起诉至老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原告赔偿款14621.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经老城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支付A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11697.2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再审,老城区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

检察履职

2023年9月8日,李某不服再审裁定,向老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老城区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

老城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请洛阳市检察院抗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当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法律没有规定行人、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在此案件中,李某虽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但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的情况下,并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无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老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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