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之中,“以诉促谈”实乃一项极具成效之策略,能够有力协助当事人更为妥善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务必始终铭记“诉仅为手段,绝非目的”。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作为深耕于行政诉讼与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今次将结合实际案例,与诸君探讨其中之关键要义:“诉”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首先为诸位讲述一则有关养殖场的事例。湖北的乔先生经营着一家养殖场及合作社,当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其场地。在征收方与乔先生协商之时,所给出的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相去甚远,乔先生当即提出异议。然而,未及双方达成共识,养殖场和合作社竟骤然遭遇强拆,乔先生多年的心血瞬间荡然无存。无奈之下,乔先生向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办案律师亲赴现场,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于 24 小时内启动法律程序。律师们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未签订补偿协议即强拆地上附属物”这一角度,证实征收方的行为违法。法院一审宣判确认征收部门违法,并责令其对乔先生予以赔偿,征收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之后,征收部门态度有所缓和,主动意欲与乔先生进行谈判调解。律师代表乔先生与征收部门展开谈判,最终为乔先生争取到 270 万的行政赔偿与土地补偿款,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在此案当中,律师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乃是关键之所在,借由起诉促使征拆部门与乔先生协商谈判,此乃“以诉促谈”策略的成功运用。
再来看一个签订协议后仍能提高补偿的案例。江苏省无锡市因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马正豪夫妇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双方历经多次谈判,签署了 147 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没多长时间,马正豪夫妇鉴于周边房价的变动以及同期拆迁户补偿的情况,期望重新协商补偿问题,行政机关却未予理会。
于是,他们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文书,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行为时,补偿款尚未支付到位,遂以此作为突破口拟定诉讼方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正豪夫妇的诉讼请求,然而律师的目的并非撤销征收决定,而是借此推动与行政机关的谈判。在二审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行政机关一次性支付马正豪夫妇拆迁安置补偿费 195 万元。此案例充分表明,即便签署了协议,运用“以诉促谈”策略,亦有可能获取更为合理的补偿。从法律层面来讲,《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广大民众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