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500元保安跳槽,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索赔20万元,是否合法?

李肖峰律师 2025-04-16 21:52:16

4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显示,一保安因违反所谓竞业协议,被保安公司索赔20万元,引发热议。

案情显示,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500元。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劳动合同内约定了竞业条款,但这是否对保安适用?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李某作为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日常巡逻安保,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因此,公司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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