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商户称牌匾换回费用政府承担,纳税人的钱白花了吗?

李肖峰律师 2025-04-18 15:29:49

三河市“招牌改色”事件以市委主要负责人被免职暂告段落,但商户要求政府承担牌匾换回费用的诉求,再次将“行政违法成本转嫁”这一沉疴推至台前。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有网友问我“纳税人的钱这不白花了吗?”。从法学视角看,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该用纳税人的钱买单”,而在于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厘清责任边界、堵住权力任性的漏洞。

一、行政违法成本为何必须由财政承担?

三河市城管部门以“城市规划”之名强制商户更换招牌底色,实则是一场典型的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三河市所谓“红蓝黑三色禁令”既无上位法授权,也未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仅凭口头通知强制整改,已构成“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

商户的牌匾更换费用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的直接后果。《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便政府事后纠错允许商户换回原色,但前期强制整改造成的损失(如拆除费、误工费、材料损耗)仍应纳入行政赔偿范畴。这并非“浪费纳税人钱财”,而是对公权力失范的必要矫正——正如德国法谚所言:“国家犯错,国库买单。”

二、追责路径:从“撤职”到“终身问责”

免职市委主要负责人仅是追责的第一步。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需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至少需启动三重追责机制:

决策层责任:原市委主要负责人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即推行“三色禁令”,涉嫌滥用职权。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可对其立案调查,若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执行层责任: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无书面文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执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关于“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此类“口头式执法”,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度层反思:三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作为“指导性文件”,被曲解为强制性规范,暴露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的失灵。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市级政府应同步启动法规清理,对越权文件予以废止并公开说明。

三、纳税人权益如何平衡?

有观点质疑“政府赔偿等于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少数官员错误买单”,这一逻辑混淆了“财政资金性质”与“责任主体”。国家赔偿金虽源于财政,但实质是政府对其侵权行为支付的法定对价。根据《预算法》第六十条,赔偿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同时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

更深层的平衡在于:若纵容“政府犯错、百姓埋单”,将诱发更多权力任性。2018年广州“统一招牌”事件后,市政府主动退还商户整改费用并公开致歉,反而赢得民众对法治的信任。三河市当下亟需效仿这一思路——用足额赔偿彰显纠错诚意,用严厉追责捍卫制度刚性。

结语:法治政府的成本观

三河事件给所有执政者上了一课:法治政府的第一成本不是金钱,而是对规则的敬畏。纳税人不在乎为合理行政支付对价,但绝不能容忍为权力试错反复买单。唯有将“谁违法、谁担责”的铁律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全链条,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承诺。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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