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唐国风酒店被拆无补偿等案为例
由土地公有制这个顶层设计,可以衍生诸多制度、法律、逻辑和伦理语境,并归于产权治理这个行政实践。其间得失损益,或需梳理。
一、土地制度与生产力的逻辑关系
1.土地,自古以来是人类文明的承载体和人类生存的基本基础,故土地权属是人类族群间的必争之物。其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界定,决定了一个时代生产力水平的高低。
2.有衡产者有衡心。土地作为最恒久的不动产,也是最大的生产资料,对人类的生存有天然衡器的稳定作用:在恒久不变的法定所有权下,人们更敢于、乐于对其进行持久、科学的投入和养护,由此催生的生产、经营、创造力也无以量计,社会因此而繁荣、发达。
3.土地权是自由和权利的象征。四十年农村改开成功的内因之一,就是部分放开地权和生产资料管制,土地用租赁方式出让给农民,由其自主决定生产方式,激发了劳动积极性。从粮食不足到无处存放,前后仅数年间。其巨大红利遗泽至今,无需赘言。
二、土地制度下的语义辩析
1.土地公有制,可以理解为国有制,归于行政所有(不接受辩驳)。集体所有则指农村农民共同所有,但同样归于政有。
2.不论公有、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无法落实到个体,包括集体这个相对小得多的“圈子”,仍无法落实到由个人决定土地归属,而是要集中于决策者。所以,也称为“名义公有”或“名义国有”。
3.名义所有制,是虚化的产权,现实中表现为谁管理谁决策。决策权,即是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故决策权相当于、近似于拥有所有权。再故,决策者其实最接近于拥有所有权。
4.国者政也,土地“行政所有制”,更符合现实。
三、从所有权到租赁权的权重比较
1.制度是一国衡器。土地公有制下,各级政权拥有所有权,再出让使用权,于是产生了招拍挂竟价出售机制,和难以摆脱的土地财政现象。
2.受此左右,土地使用方因此受到租期不等的周期性限制,进而决定了符着其上的所有物产均没有可代际传承的永久产权。
3.土地所有权之下,是土地的使用权。在使用权周期内,接近于、但不完全等于产权,即租佃权。
因为所有权高于使用权,且执法权在所有权所有者---政府手中,故使用权往往并不稳固,会因政府行政权变动或政策影响出现波动,并且多是缩短使用权,而非延长。
4.在土地使用权之下,是地上物(即不动产)产权。如果既有土地使用权,也有不动产权,合二为一,更相对安全。反之,不动产权必受制于土地所有权方的制约而陷于被动,不动产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随时会增大。
5.最后,在不动产权之下,则是没有产权只有租赁权。在产权整个链条中,租赁方的租赁权是最弱势的一环,也必然是权益最易受损的一环。
四、土地公有导致的诸多矛盾
1.产权不明,纷争四起。
公有制下,先天存在的地上物如林木、山石和地下所有埋藏物,都被归于土地权属。
此前刚落幕的持续时间长达十年的陕西西勘院与凯迪莱的矿权纠纷案,双方争夺的其实就是产权问题:
首先,在现有土地制度下,二者都没有矿山所有权,当然也不包括探明后的贮煤所有权。
然后,西勘院是国有行业从业单位+发证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按常理,只有许可对方探矿的权利,而没有将矿山产权转让和交易的权利。
其次,凯迪莱则更在其下,只有探矿权和探明贮量后的劳务成本和利润营收权,但绝对没有开发权和所有权。
再次,所以二者本来理应争夺的只是探矿权,但后来都想打制度的擦边球,争起了开矿权,即产出物的所有权。
不论是探矿权,还是开发权,或是产出物的所有权,都是不同的产权。出现如此局面,主要是名义公有制造成的产权不明晰,从政府单位到个人都想借此混水摸水,将使用权强化为开发权表现形式下的所有权。
2.国风酒店租赁权保护不力。
以山东高唐县国风酒店发生的这起被强拆事件为例。
因为处于产权末端,故租赁权的保护也相对最弱。房屋产权几经变化之后,所有产权人都不愿承认国风酒店租赁权的事实存在。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本应妥善处理完结这个本来并不算大的产权“尾巴”,但恰恰想要钻产权的空子,并且利用行政权力的绝对优势,让公检法一起上,使租赁方国风酒店的租赁权被一推再推,直至无人认领,维权无主。
不得不承认,就高唐国风酒店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比如笔者见证的很多农村承包林地被政府提前收回毁约+承包人被抓案件,还有工厂未到期被强拆、强迁事件,难以历数。若说工农业算是一、二产业,而国风则属第三产业,但都较为典型且普遍存在,更因其处于产权末端,难以为人关注,却又亟需关注。
仍需明确,虽然租赁权最为弱势,但因为有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保护,从法理和法律上讲,本应同样受到同等对待。即租赁权仍是产权的一种,租赁权保护,应与其上所有形式的产权保护同等。故不论产权如何变化,产权交易方应同步交接、或交易租赁权,使之能够合法延续。
3.产权虚化,使强拆普遍存在。
根据相关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如果说山东高唐国风酒店这起拆迁案因为租赁权弱势而难以为继,那么即便是一直向上看,诸如租地建房者,或地权与房权一体者,以及一体+79年大产权者,同样无法避免被“拆了再说”的命运。
因为有制度加持,使拆迁过于“强大”,因此催生了大批以代理拆迁诉讼为主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大量的“拆迁律师”,并已自成门派,何其怪哉!
4.地下乌木收归国有。
前两年发生的某地地下乌木被人发现并挖掘出土后,立该被有关部门盯上,称其为国有。发现和挖掘人也自知利害,主动提出奉献国家。
其它如地下文物,不论有无发现、发掘,在公有制下理论上先天归于国有。发现者或上缴,或有名誉性奖励,而私藏者,则触犯法律,有入刑之危。
至于上缴后由谁处理,如何处理,往往缺乏明确公开的信息。
总之,在大开发、大建设的宏大叙事面前,制度是因,事件是果。案例数不胜数,原因无非一条:产权虚化,议价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