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浙江杭州,邹女士去洗澡时,不小心将价值11000元的首饰落在店内。随后,她联系店员要求妥善保管。自己有时间就去拿,半年后,邹女士去拿首饰却发现不见了。
据邹女士介绍,去年8月底,她和朋友去洗澡,洗澡前摘下项链、手链和耳环,洗完澡后和朋友出去了。
20多分钟后,邹店主觉得自己的双手空空如也,这才想起来自己忘记带首饰了,联系售货员说明情况。
店员在夫人身上找到了珠宝。并与周女士确认了首饰的款式和品牌。周。夫人听后,周某说是自己的,约了店员让朋友帮她挑首饰。
将近一个月后,邹女士联系上店员,称当时朋友忘记取货,自己在外地,运费自己付,希望能把首饰送到那里。
店员回答说首饰很贵,邮寄不安全,最好请朋友来取或亲自取。太太。邹说暂时没时间,希望先帮忙留着,有空再拿。
就这样过了大半年,直到今年三月底,老太太才回来。邹去商店买珠宝。对方拿走了珠宝和夫人。邹看到这不是她的。
就在这时,店员对老太太说道。邹至先等再寻。几天后,店员联系上了夫人。邹,声称没有找到珠宝。太太。邹某责怪对方没有好好照顾自己,要求赔偿。
邹某称,她购买的手链5200元,项链4850元,耳环1000元,总价值11050元。她希望对方能够弥补。
对方要求李女士。邹某提供了购买凭证。太太。邹某仅提供了手镯的证明,项链、耳环均已转让。对方不认可这种转账方式,只愿意以一个手环的价格赔偿5000元一张洗浴卡,但是,邹拒绝了。
邹女士找到调解员称自己出差,这么长时间不拿首饰确实不对,但她要承担一半的损失,并要求对方支付6000元现金.
当调解员赶到面谈时,该员工表示,当时双方还没有进行照片核实,但从张女士的角度来看,他们感觉很像。邹女士邹某并没有放在店里的仓库里,而是在他的衣柜里,所以没有保管,是自己保管不当弄丢的。
店员还说,邹某只能提供三种首饰的手镯购买凭证,其他首饰无法证明其真实价值,只能按照手镯的价格赔偿5000元洗浴卡。
对此,女士邹先生不同意。目前,双方仍在协调中。
如果是的话,店家和王太太是什么关系?邹?书记员说的双方不是抚养关系是真的吗?
首先,邹女士进店消费时,与店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而邹女士取出首饰放入柜子时,双方与门卫存在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既然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该店就有义务保管好首饰。在邹女士消费者时,该店就是有偿保管,邹女士在消费完后将首饰遗落在更衣柜内,该店就属于无偿保管。
那么,该店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首饰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一旦店员同意为夫人保留珠宝。邹,珠宝在免费寄存期间丢失了。只要能证明首饰的丢失不是故意或过失,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店家因保管不当或故意遗失珠宝,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事件中,女士邹某也有责任。因为是贵重物品,所以她当时去取的时候,并没有发生后续的事情。然而,夫人。邹氏半年未取回,不知所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于邹女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该店的责任,双方可以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另时,邹女士有买项链和耳环的转账记录,也是能够证明首饰的实际价格的,所以该店应该按照三样首饰的总价格和邹女士一人承担一半。
捡到东西喊失主来拿,失主不来给搞掉了,搞不好就要讹你了。比如他说掉的东西很值钱。
要贵重物品保管费,还半年,一个月让她吐血
机器人写的
什么玩意呢 这种文章也能发出来
这文章是机器人写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