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资料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代偿625万,公司法人判骗贷获刑三年

白容看商业 2025-04-26 22:00:48

银行作为特殊行业,是高度受到国家监管的。任何经济主体或个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一定要秉承诚信的原则,特别不能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否则,一旦贷款不能正常归还,很有可能就会触犯法律。

2013年,在经营已经不正常的情况下,A公司(注:该公司自成立到2016年8月非正常注销期间,申报应税收入仅为97.47万元,缴纳税款)向甲银行贷款800万元,由B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2014年贷款到期后,A公司法人杨某通过过桥资金归还上述贷款,并再次向甲银行贷款800万元,由B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2015年3月,再次找到B担保公司法人李某,希望继续担保,为此,A公司法人杨某向B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虚构的财务数据、虚假的贷款用途,在B公司代偿100万元贷款和38万元利息后,继续为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于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获取贷款700万元。 该笔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法归还,最终由B公司代偿624.98万元。

2022年7月,当地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追究A公司及杨某的刑事责任,当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7月,公安机关对杨某网上追逃;2024年3月,杨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杨某通过向B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虚构贷款资金用途、虚构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保函,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由B担保公司代偿,现无能力偿还,给金融机构B担保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年。

案件三言两语

看了上述案例,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杨某提供真实资料,那他的公司肯定获得不了贷款,而且像杨某这类情况也不少,为什么其他没有被法院定罪获刑。

其实,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在各地执行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异,正如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样。

上述案例就是为了告诉大家,到银行贷款一定要合规,否则到时候主动权就不会再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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