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婚约与赠与:彩礼二十万离婚退多少?

法的正能量 2024-11-28 05:34:34

婚约与彩礼是腐朽思想的产物,还是民事法律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可能存在争议,如:司法实践对彩礼有不同的处理。有人设问:“彩礼二十万离婚退多少?”按附条件赠与处理即可;但法律证成,还需从婚约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婚约与赠与

一、“婚约”概说

不少人可能认为,婚约是腐朽思想的产物;但在本文看来,自从有了文明,婚约便在人类社会形成。例如: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六礼的形成或制定,与原始社会的婚姻习惯应当存在主要关联;人类群聚,或者共同生产、劳动,婚约应是人类文明表现之一。

奴隶社会婚约的缔结在“自由民”之间,奴隶主与奴隶不存在婚约;奴隶是生产工具,完全人身依附不可能形成婚约关系。法律文化具有传承性,封建社会也有婚约;但因财富分配严重失衡,不少婚约成为买卖,如:近代社会的“童养媳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废除了童养媳制度,但仍承认平等的婚约,如:破坏军人婚约仍可能构成犯罪。有人可能要问,多数人为何认为普通人婚约不成立,或者无效?多数原因之一,废除了“六法全书”;在本文看来,除“附则”“条例”外,多数民事法律仍与传统相关联。

有人可能要问,《民法典》承认婚约吗?在本文看来,现行法律承认婚约,具体分析,或者推理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婚姻的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总则作为一般性规定适用婚姻家庭。多数人据此能够初步推理出,婚约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本条规定,多数人可能认为,没有财物内容的婚约有效,相反则无效,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上述结论似乎合理,或者正当;但在本文看来,法律语句解释还与语境相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语境为前一句,即:仅限于干涉婚姻自由为目的,婚约中索取财物部分无效;因法律语境已纳入逻辑课程,目前不少法律人不能正当解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含义。

“婚约”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原因

有人可能要问,非干涉婚姻自由为目的,婚约中财产部分的效力如何认定呢?在本文看来,应以《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为依据作出解释,但也有司法实践以犯罪处理。

二、附条件赠与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赠与,但从其性质分析,婚约中的财产部分是附条件赠与。《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第四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婚约中财产部分是附件,还是附期限也产生了争论:

在本文看来,婚约中财产部分应当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其成就条件是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少司法人员可能又据此认为,婚约中财产部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条件婚约赠与有不同的裁判,如:未结婚的,有全部返还,还有部分返还。

对已结婚的附条件婚约赠与,目前多数司法裁判的主要根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但也有条件的变通,如:根据本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离婚情形下,司法裁判可能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判决部分返还。

但在本文看来,司法实践对婚约中的财产赠与处理的矛盾。还主要集中在结婚认识上,如:个别人骗取另一方同居,以不登记结婚为条件要求返还婚约中的财产赠与。有人可能要问,彩礼二十万,离婚究竟退多少?

三、彩礼二十万退还的依据

婚约中财产部分是附条件赠与,目前多数司法实践的裁决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对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赠与认定为未生效,即:全部返还。

对已登记结婚的彩礼赠与,司法实践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判,即: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司法实践也有一些变通,上文已作说明不再赘述,但彩礼二十万离婚退多少也有了答案,即:基本不予退还。

上述司法实践,也为少数强势群体视为“漏洞”利用,且不断“上演”,如: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已举办了婚礼,婚约财产赠与仍可以全部返还。有人可能要问,究竟是何原因?

多数法律人将收养与婚姻的成立条件混为一谈,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多数人以本规定类推婚姻登记的效力,即: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则不成立。

在本文看来,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对立关系,如:《民法典》多处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民事法律行为已成,或者生效。根据前述原理,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同时,司法解释也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法律解释语境

有人可能要问,目前司法解释,或者实践为何不承认事实夫妻,或者收养关系?究其原因,还是法律解释的语境问题,即: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不能以普通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间传统,或者优秀法律文化是其语境之一;前述夫妻、收养的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并没有抵触,在本文化看来,该解释仍为有效。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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