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
(1965年9月11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8月4日〔65〕合财字第335号请示悉。
对于供销合作社现在已经租用的县城以下一般农村集镇的民房,如果生产队或社员要求出售,供销合作社又确实需要的,经过公社党委同意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供销合作社可以作价购买。但除去现已租用的以外,不得另行购买群众的房屋。对于国家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范围内的重点农村集镇和县城以上城市的民房,应当按照国家原有规定,统一由国家房产管理部门购买,不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等自行购买民房。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房屋)24: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