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篇文章,介绍了美国的国防部长。其中写道,在总统内阁中,国防部长与国务卿、司法部长、财政部长并称为“Big four”,即四个最重要的官员。
有朋友问到,为什么司法部长也能成为“Big four”中的一员?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因为在很多国家,司法部长的存在感是比较低的。但在美国,却是一个很有权势的部长,这是为什么呢?
按照美国的官方名称,司法部长是“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直译过来就是“美国总检察长”,但我们中文习惯称呼为“司法部长”。
我们知道,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司法权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那么,美国的检察院去哪里了呢?
事实上,美国是一个没有检察院的国家。与检察相关的职能,属于司法部长领导的司法部。换言之,检察权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属于司法权。因此,司法部长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梅里克·加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