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偷鸡被鞭炮吓死,家属起诉屋主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总幻尽头 2022-12-10 10:04:58

小偷入室偷鸡被屋主燃放的鞭炮吓死,家属起诉屋主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河南南阳,家住农村的女子孙某在家照顾3岁女儿,丈夫则在外打工。孙某在家主要是种点菜、养点鸡鸭。事发前一阵,孙某发现自己养的鸡不断变少,怀疑有人偷鸡。因为孙某家离邻居较远,孙某想到此就比较害怕,于是将自己父母家养的狗带回来看家护院。一天晚上的12点,睡梦中的孙某听到狗叫,起来查看,看到一个黑影在院中。孙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黑影迅速翻墙逃离。第二天天亮,孙某查看发现又少了四只鸡。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光顾,也为了壮胆,孙某去买了鞭炮放在家,以防小偷再来时吓唬走他。

时隔半月的一个晚上,睡着觉的孙某再次听到院中狗在大叫,知道小偷又来光顾了,于是她拿出鞭炮点燃,丢到了院中。一阵鞭炮响声过后,院子里没了动静,孙某觉得小偷应该是被鞭炮声吓跑了,便回到屋内睡觉。可当她第二天到鸡棚查看时,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吓得孙某赶紧报了警。警方到达后经过勘察发现,死者是邻村村民胡某。调查确认死者正是多次偷盗孙某家鸡的人。并且胡某家属知道胡某偷鸡行为,并未阻止。而鉴定结果显示,胡某系惊吓过度,心脏病发作身亡。警方对胡某死亡定性为意外,但死者家属却不认可。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还要警方追究孙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偷个鸡把命给搭进去了。胡某偷窃固然可恨,但是对于其家属而言,失去亲人的痛苦,也可以理解。但是其要求赔偿是否合理?孙某是否需要对胡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一、死者胡某本身涉嫌犯罪。胡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所饲养的鸡,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刑法》规定,盗窃金额较大(一般是一千至三千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胡某所盗的鸡总价可能并不会超过三千元的标准,但时《刑法》除了对盗窃金额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几种情形下,数额不大,也将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情形。所以胡某虽然偷的财物价值不一定很高,但是屡次入室盗窃,已经涉嫌盗窃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进行判罚。 但是因为胡某的死亡,导致了刑事责任主体的灭失,也就失去了追责的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十六条: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孙某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责任。1、孙某没有“过失”:表面上看孙某燃放鞭炮,导致了胡某受惊吓,引发心脏病发作死亡。貌似放鞭炮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出于“过失”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里的过失包括两种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主要是对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则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孙某当时面临的情境看,她不可能预见可能会造成小偷心脏病发作,她也不可能遇见胡某有心脏病。作为普通人,不可能预知他人是否患病,也不会预见一个鞭炮会吓死人。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对普通人作出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所以也就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更不存在已经预见而轻信那能够避免的问题。2、孙某属于正当防卫。面对盗窃者偷盗自己的财物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作为财物的主人,更加有权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行使正当防卫权。所谓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可以看出,要行使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防卫、防卫手段不超过必要限度。结合孙某当时的处境看,胡某正在施实盗窃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侵害,苏某采取了放鞭炮制止的方式,这并未超过一般人的认知,鞭炮一般并不会吓死人。所以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孙某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并且复核正当防卫的要件要求。故而并不对胡某死亡承担过错责任。三、孙某不承担侵权赔偿,相反有权要求胡某赔偿损失 赔偿的前提是有侵权责任,既然孙某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和过失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的问题。反之,胡某盗窃孙某财物,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虽然因为胡某的死亡导致刑事责任不能追究。但孙某依旧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这个可从胡某的个人财产部分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家属的请求,孙某不负有赔偿责任。案件再次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杜绝了“谁死谁有理”的糊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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