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组织野泳,队员溺亡,责任如何划分?

马俊哲律师 2021-08-09 08:09:50
微信群组织野泳,队员溺亡,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某日,黄某发布信息计划与某月某日前往某处进行野泳,全程活动费用AA制。

在参加野泳过程中,冯某发出挣扎的声音并迅速沉下水,两天后,冯某被打捞上岸,但已不幸溺亡。

溺亡者亲属起诉,要求组织者承当一半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黄某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但做了事前预防,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此次活动并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法院认为,冯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具备一定有用经验的爱好者,在此次活动中,对于活动的地点以及天气等活动的危险性均有充分认知,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鉴于冯某的死亡结果主要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被告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驳回原稿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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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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